校办〔2006〕2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信息网络工程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立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算、工程设备及材料、工程决算及工程后评价等各工作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无论工程项目金额大小,无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必审制。
第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分项目预算审计和项目决算审计。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内的新建工程项目实行预算审计制度。一般由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提出预算报告及相关资料,校审计处实施预算审计。学校所有的基建工程项目决算,一般由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初核,校审计处实施终审。基建工程项目实施政府审计除外。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内容:
1、对基建工程项目概算、预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的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对建设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工程项目承包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对基建工程项目有关合同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对基建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设备、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7、对基建工程项目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价款控制的有效性。
8、根据需要对基建工程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依据有关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基建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9、对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第八条 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报送下列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资料:
1、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修改文件。
2、基建工程项目概算、预算文件,历次调整文件。
3、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及其它费用明细表。
4、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5、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承包合同(协议)。
6、基建工程项目决算书、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
7、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及其它竣工资料。
8、甲供设备、材料招投标资料及采购费用明细表。
9、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报送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资料要求:
1、报送单位应对报送的预决算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报送的基建工程项目预算资料应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签章。报送的基建工程项目决算资料应由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施工单位签章;施工单位没有签章的,应提出书面说明。
3、校审计处在接受报送资料后,除审计另有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补充资料。分阶段实施审计的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除外。
4、对报送资料不全,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实施的,校审计处可拒收有关资料。直至报送资料完整后,方可接受资料并安排审计。
第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在收到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一般项目应在60日内、大型项目应在120日内将工程决算初核资料报送校审计处。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和审计处应在国家规定的时效内办理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和结算。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校基建处管理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在项目立项、施工合同签定、项目管理方面,应主动向校基建处、审计处咨询。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勘查工程现场,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校审计处按《安徽工业大学内部审计操作规程》实施审计,并按规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期间,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期间,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应暂缓支付工程款,并留足工程尾款。实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进度款不超过合同金额90%;未实行招投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项目预付款不超过合同金额30%。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校审计处对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对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中查出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审计后的基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复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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