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36号
第一条根据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一段时期内青年教职工住房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参照学校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学校尽可能在校内安排相应的住房或过渡住房。
第三条本科以上学历(含父母家庭住址不在马鞍山市区的本科学历)的单身教职工,按照规定标准(校本部两人一间,东校区一人一间)安排校内集体宿舍,本科以下学历(含父母家庭住址在马鞍山市区的本科学历)的单身教职工不予安排校内集体宿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应主动退出多占的单身宿舍床位,超过期限者按每天每床位20元标准加收房租。对拒绝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职工入住者,其多占床位的房租交至有新教职工入住为止。
1.已在校内外安排住房或按规定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仍占有校内单身宿舍床位者。
2.超过规定标准占有校内集体宿舍多个床位者。
3.两人间集体宿舍有空床位时,拒绝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职工入住者。
4.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占用的单身宿舍或自行安排人员入住的单身宿舍床位。
5.其他各类不符合条件安排校内单身宿舍床位或按规定应交还学校的单身宿舍床位,而逾期不交者。
第五条学校无法提供住房或集体宿舍时,父母家庭住址不在马鞍山市区的新进教职工报到的第一个月,安排临时住宿,费用全部由学校支付。
第六条符合单身宿舍安排条件或符合规定应安排住房的新婚教职工,校内无房源时,实行住房补助制度,补助标准为:
1.博士学位者,每月补助800元。
2.夫妻双方均为硕士学位者,每月每户补助500元。
3.硕士学位者,每月补助200元。
4.学士学位者,每月补助100元。
第七条按照规定不能在校内安排住房的已婚教职工,如占有校内集体宿舍床位,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退出集体宿舍床位,学校一次性补助1000元。领取补助后6个月内如在学校分得住房,须全额退还一次性补助款。
第八条学校一旦能够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时,自安排住房或床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住房补助。
第九条青年教职工在校内外分得住房的,应主动向学校房管部门报告,停发住房补助。
第十条住房补助由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每学期发放一次。属一次性补助的,当月发放。
第十一条教职工与学校在住房方面另有约定者,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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