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反映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教计〔2003〕12号)、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办〔2003〕30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报范围凡列入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分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先编制分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但所有分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总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该项目的竣工总决算。
第三条编报要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对整个建设过程财务情况的总结,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在学校及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财务部门作为负责编制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遵守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应组织专门人员,认真做好决算前的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种物资进行妥善保管或处理,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为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条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省(市)发改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校审核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概(预)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开工报告(开工令);历年投资计划;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等。
第五条编报时间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应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报告完成及批复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对于工程决算报告的编制时间问题,原则上应该是:基建部门一审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毕,大型项目3个半月完毕;如一审因人力不足,经领导审批后,可外聘中介机构审核。审计部门二审2个月内完毕。一、二审时间如确有其他困难,报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一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二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工程决算报告完成前,财务部门按有效的概(预)算加变更总额的85%控制支付工程款项,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并批复前,按批复的工程决算报告的90%控制支付工程款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并批复后,可付至95%,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编报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
l、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决算审批按规定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要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报批。
(一)决算内审要求。校审计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及财务管理规定,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委托有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但审核结论及处理意见必须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二)决算审查要求。在决算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审查所需资料,应及时补充提供。对审查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说明或纠正。对需实地调查的,应积极予以配合。否则,由此而延误决算审批,造成未能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及工程尾款拨付的,其责任由相关部门自负。
第八条审批执行 对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应严格执行。对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拨款结余,属于应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的,应及时、足额上交,并有权在预留工程尾款中直接扣缴;对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或追加建议。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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