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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61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饮食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饮食食品卫生安全应坚持“健康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由后勤管理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各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饮食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内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学校饮食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和各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饮食卫生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校内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准入制度。准入范围包括:新增饮食食品类经营服务场所和项目;进入学校从事饮食食品经营的单位与个人。

第六条 准入审核程序:

(一)新增饮食食品类经营服务场所和项目,由举办方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

(二)申请进入学校从事饮食食品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其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资金能力、资质信誉、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三)学校研究批准。

第七条经批准的校内百货经营场所允许经营定型包装食品,不得利用煤、电、气、柴草等方法加工销售生、熟食品。必须在指定场所内经营,不得占道经营或在校园其它地方摆摊设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管理部门有权对其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其经营权等处罚。

第八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饮食食品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省、市各项关于学校饮食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和规章认真组织实施学校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饮食食品卫生安全。

(二)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校内设立饮食、食品摊点的审批,并对校内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饮食食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组织有关单位对各饮食食品服务经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随时查处师生举报饮食、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根据检查和投诉情况,及时下发督办或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四)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饮食食品服务主管单位完善与外来饮食食品经营户的合同管理,进一步明确与经营承包方的责、权、利关系,落实饮食食品卫生安全责任

(五)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饮食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开展对饮食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六)建立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七)负责学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工作,及时组织食物中毒后的医疗救治与处理工作。

(八)协助政府卫生监督部门调查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九)做好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饮食食品卫生管理事宜。

第九条后勤集团及其他主管单位应对其所属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服务经营单位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及其它有关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结合饮食服务场所的现状,制定和设置系统、全面、详尽的,涉及饮食食品安全的每一个岗位、工序等,在采配、储藏、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制定完整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二)负责饮食服务场所卫生的管理和自查工作。组织对餐饮服务场所、饮食食品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三)建立卫生防疫与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人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人应在20分钟内报告后勤管理处,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

(四)制定餐饮服务场所、校内食品商店、超市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校医院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第十条各院()、学生工作部(处)应对学生加强饮食、食品卫生安全宣传和教育,增强学生的饮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引导学生安全就餐和消费。

第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饮食食品卫生责任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经营场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食堂、饮食场所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明显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严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改正的;

(八)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或校内职能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十)在不具备餐饮条件的场所内加工、出售食品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对违反饮食食品卫生安全的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校内食品商店、超市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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