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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639

各学院(部),行政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程序,有效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试行)》,经校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6 年10 月26

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程。修缮项目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一章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

第一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监理单位初验。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监理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重点是提出需要完善整改的问题,书面列出问题清单,并限期落实。

(三)业主代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四)业主代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业主代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代表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一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业主代表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工程移交及回访

第六条 学校项目移交条件

1.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2.钥匙齐备、整理编号易于清点和发放。

3.编制移交说明书,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安全设施介绍及其它使用注意事项。

4.强弱电、消防、火灾报警全套图纸及给水系统图纸。

5.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移交流程

(一)召开移交预备会:基建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使用注意事项做简要说明。

(二)现场踏看:各管理部门根据分管职能分别检查各项建筑功能完成情况。

(三)召开移交会议:基建管理办公室总结建设情况,并请相关验收部门签字确认正式移交表(见附件)。其中钥匙交资产处,水电、绿化移交后勤处,网络移交现代教育中心,消防及火灾报警移交保卫处。

第八条 未经移交程序的工程,原则上不得使用,如使用则视为认可移交验收,所需的物业、水电、网络管理和消防管理等事项,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章  工程保修

第九条  使用或管理部门在保修期内发现有影响使用的质量缺陷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以纸质或电子文件通知基建管理办公室,基建管理办公室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合同的规定及时通报施工单位,组织保修。

第十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第十二条 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规程由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

年 月  

     

   

         

     

     

合同约定

   

 

开竣工日期

     

     

   

 

   

 

审计处

财务处

保卫处

现代教育中心

资产处

后勤处

基建办(业主代表及各专业负责人)

验收意见

基建管理办公室

分 管 副 主 任

基建管理办公室

主 任 签 发

注:⑴本表作为校内立项工程(维修)竣工验收凭证、存档。

⑵本表作为工程结算及项目保修依据之一。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基建项目概预算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作小组工作规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