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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734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专项经费立项申请表

2.小型立项维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621

安徽工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节约水电资源,杜绝浪费,提高水电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安徽工业大学用电指标分解和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0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参与水电管理,树立节约意识,建立健全用水用电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进一步理顺水电管理体系,建立监管监控机制,加强水电(节能)监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计量,健全用水用电的量化指标分解,包干使用、超用付费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校领导任组长,校发展规划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基建办、后勤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徽工业大学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水电(节能)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审核学校年度水电(节能)工作目标和公共用电指标;研究决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组织对水电管理法规和节能工作的宣传。

第五条  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分管水电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水电(节能)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水电(节能)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及公用水电指标分解建议;制定水电(节能)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申报节能建设及水电维修改造项目;统计上报学校能耗统计表;负责对学校公用水电使用情况及水电具体管理工作的分析考评。

第六条  后勤处水电管理部门是学校水电日常管理的具体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全校水电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水电管理的具体制度,为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重大活动期间提供水电供应保障;参与学校水电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及验收;负责水电设施定期巡查、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用电安全;负责学校节能监管平台的维护管理及相关数据分析、统计、上报;负责水电计量收费及计量表具之前的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和处理,配合学校实施节能专项技术改造,做好节水节电宣传,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水电用户负责自身的水电使用管理。各学院、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共用水用电管理、宣传、教育;学工处、团委、研究生院、工商学院、后勤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用水用电的管理、宣传、教育。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形成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倡导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水电使用管理

第八条  凡需使用校内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办公、教学、学生公寓、教工住宅等),由基建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安装水电计量设施,工程完工经学校验收合格交付后勤水电管理部门,集中办理供水供电。

   (二)基建施工、修缮装饰、环境绿化工程、门面房等使用水电,需凭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根据水电资源情况协商确定接水接电地点,使用方缴纳水电押金、签订使用协议、统一安装计量表具后办理水电供应。

    (三)校内单位添置20KW以上大型设备,需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用电书面申请,注明所需负荷,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指派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根据所在变电所容量的实际情况,提出供电方案,经节能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四)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变更、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或更换表具,均应事先向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自行处理。

(五)相关工程完工或合同到期,结清水电费用后办理水电押金退还手续。

第九条  校内所有水电用户均需安装计量表具,凡学校公共水电用户原则上均应安装数据化计量表具,并纳入学校水电(节能)监管平台管理。

(一)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表具由基建部门统一安装,项目完工后需向水电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水电资料。其他维修、改造工程等临时用水用电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二)水电计量表具及其附件的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

(三)居民及公共用水用电计量表具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维护、更换,其他用户使用的水电表具由用户自行管理,因需要维修、维护、更换、移动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

(四)若用户对计量结果产生异议,由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校对核实,或由用户提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

第十条  水电费的收支

   (一)学校教学、办公等公用水电按照《安徽工业大学用电指标分解和管理暂行办法》对所有单位实行指标分解,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全校年度公用水电费指标,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二)学生宿舍用电按每人每学年本科生50度,研究生100度的免费使用标准核算,以宿舍为单位分两学期执行,免费额度用完后由学生自行购电使用。

(三)工商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等校内经费自理单位及为学校实行社会化服务的餐饮、物业、保安等企业用水电均需装表计量,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据实收取水电费。

(四)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学生公寓、教工住宅等场所,国家政策有明文规定的或与学校有合同确定的一律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基建施工、修缮装饰工程、环境绿化工程、承包租赁经营、门面房租赁等使用的水电,执行商业价格标准,并加收5%的水电设施补偿费,如遇政策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五)后勤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抄表,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户,其中教工住宅水电表每两月抄表一次,其他用户水电表每月抄表一次。

    (六)教工住户使用的水电费根据水电管理部门提供实际数据由校财务处从教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其他用户使用的水电费可转账支付或由水电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七)校财务处设立学校水电费专用账户,收缴的水电费一律纳入专用账户。需要向市相关部门支付的水电费由水电管理部门核实经校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支付。

(八)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按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水电设施维修维护、水电表具更换等。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用水用电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方式处理。

(一)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水电线路上私自接水接电的;改变计量装置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水设施损坏或表计量不准的;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的。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后,立即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向用户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窃取的水电量可核查估算的,按估算值结算,并追加一倍的罚金;无法查明时,原则上按上一年度水电用量的一半计算补缴水电费,若造成水电设施、设备损坏的按价赔偿;对拒不承担窃取水电责任或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用户应在每月30日前按规定缴纳上个月的水电费,逾期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1%加收滞纳金。自逾期日起,后勤水电管理部门向欠费用户下达《催缴通知单》,两周内仍未缴清欠费及滞纳金的,后勤水电管理部门下达《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等相关费用结清后1个工作日内恢复水电供应,恢复供水供电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欠费用户承担。

第四章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水电管理部门承担学校水电日常运行管理任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学校水电供应的安全、平稳、规范、有序。

(一)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制度,建立35KV变电所、10KV开关站、高配室的值班制度及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和水电设施、设备的常规维护、检修制度;减少跑冒滴漏,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配备管理及技术人员,加强队伍管理、培训、教育,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安全监督的常态化和安全管理的长效化机制,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工作预案,有效处置水电突发事故,强化对用水用电的安全检查,定期对二次供水场所进行消毒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水电使用安全。

(四)细化内部工作分工,主动与水电用户及地方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不断探索、创新工作举措,有效处理相关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水电保障水平。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积极引导师生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等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校节能监管平台,做好水电使用监测、分析、统计、通报和公示等工作,落实节水节电工作责任。积极申报各种节能项目,引进节能新技术,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十五条  校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合理使用空调设施,夏季气温30℃以上,冬季气温5℃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空调运行期间不得随意开窗通风。

第十六条  禁止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的,应向后勤水电管理部门申请报批。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电管理规定,开辟适量通宵自修教室,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极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寒暑假期间除指定的开放教室外,其他教室一律不准开启,各部门应加强节水节电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树立节约意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开闭时间,除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外,控制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的使用。路灯开关时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

第十九条 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自己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条  加大节约型校园建设的经费投入,对申报的各类国家节能补助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积极实施节能节水项目改造,为节能建设的持续推进夯实基础。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水电各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规定,切实履行自身岗位职责,对工作不力造成管理混乱发生责任事故的将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水电节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本部门的用水用电管理,杜绝人为浪费现象的发生;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及各学院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学生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树立节约意识;重点加强对学生公寓用电安全管理,及时查处违章用电行为,保证公寓用电安全;学校经营性用房的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是该场所用水用电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做好用水用电的监督检查和水电费的收缴工作,积极宣传学校的水电管理规定,并把其主要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和义务;各水电用户要自觉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后勤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校水电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政策,坚决杜绝在水电管理中发生吃、拿、卡、要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对违反廉政制度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每年节能节水工作成效对水电管理部门及管理规范、制度落实有效、节能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冶金学院水电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作管理,明确维修范围,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和师生生活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已竣交付(已过质保时间)公共场所、建筑物损坏的维修及抢险抢修等。

第三条  维修范围

(一)零星维修:是指单项(单次)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实行随报随修。

(二)小型立项维修:是指单项维修经费在1~50万元的项目,实行每年申报,集中审批、分项实施。

(三)抢险抢修:是指突发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损坏、极端恶劣天气造成的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等,必须立即进行的维修项目,实行抢险抢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小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账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基建管理办公室、后勤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处。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共维修项目的经费预算、立项论证、施工管理、验收审计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零星维修、小型立项维修和抢险抢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零星维修、抢险抢修、小型立项维修工程的方案制定、论证、报批、施工管理、报审、结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维修由学校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处负责维修工程结算审计;账务处负责办理维修工程经费结算;资产处(招标中心)负责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的组织采购。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零星维修

(一)零星维修由后勤处组织实施,实行随报随修,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维修效率。

(二)零星维修的报修采取使用部门检查及后勤部门主动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及时发现申报;同时后勤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畅通报修(网上报修、微信报修、电话报修)渠道。

(三)后勤部门接到报修任务后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记录、派工、维修。维修结束后现场检查,报修人或使用部门签字确认。后勤处监督评价中心对维修进行情况跟踪回访,对维修服务进行监督考评。

(四)零星维修结束后,凭维修记录单据办理材料费报销手续。

(五)零星维修原则上由后勤处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实施,因技术、条件限制自身无法完成的维修任务,按相关工作程序可委托第三方施工。

第七条 小型立项维修

(一)小型立项维修相对集中在每年暑期进行,按申报审批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立项维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后勤处;

(三)后勤处组织进行现场查看,组织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预算,按照急需、必须及小型立项年度预算总额情况,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梳理与排序;汇总形成年度立项申报表;

(四)4月底前,学校召开维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审定拟实施项目,形成年度立项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对未立项的项目,后勤处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

(五)经学校审批后正式形成年度小型立项维修计划,校资产处(招标中心)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校办〔201223号)的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由招标中心统一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六)由资产处招标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建立《安徽工大学小型维修施工企业目录库》,凡实行询价采购及直接委托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则上必须在目录库中产生。

(七)后勤处组织(配合)进行现场施工、竣工验收、工作量审查、决算上报审计、工程决算。

(八)对突然发生必须进行而未列入小型立项维修项目的,经部门申报,校领导审批,其经费可在当年小型立项预算结余经费中支付,如当年无结余可纳入下年度小型立项项目,但其相关工作程序需按本办法规定进行。

第八条 抢险抢修

(一)水电气、消防等抢险抢修工作由归口部门负责,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二)抢险、抢修工作结束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核定工作量清单,现场验收,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经审计后结算。

第九条 专项维修

各使用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维修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工程施工的过程管理,应制定相关办法,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与考核,倡导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维修工程原则上按既定方案施工,使用部门需要工程变更的,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表见附件2),但变更后所形成的经费总额不得超出该项目的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  隐蔽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管理人员、使用单位项目联系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共同进行现场核查、保留影像证明资料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主要材料、样式等由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协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维修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相关问题,应给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工作量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报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保工作,并定期与使用部门沟通,对维修质量进行跟踪回访,把用户满意度列入对施工单位的考评中,作为《安徽工大学小型维修施工企业目录库》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结算

第十七条 主管(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决算报审手续,并依据审计结果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小型立项维修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决算审计结束后支付工程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到期后进行结算。

第五章 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后勤处、基建办、资产处(招标中心)、审计处、财务处及相关申报使用部门应自觉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各项制度推进学校维修工作规范管理,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发挥学校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后勤处作为学校小型维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对小型维修工作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履行自身职责,廉洁自律,凡因不按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而擅自安排实施的维修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门自筹经费所进行的维修工程,其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职工自购住房的维修改造,原则上由职工自行负责,确需相关部门协助的,应予协助配合,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职工自理,且住房维修改造不得发生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其他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第二十五条 涉及功能使用的学校办公、教学、实验场所的分割、改造项目,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并确定经费来源后,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位置

项目申报负责人

联系人

建筑物(或设施)竣工日期

           

联系人电话

申报总经费

     万元

学校

      万元

单位自筹

    万元

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

一、申请理由(现状、主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主要维修内容(包括需要维修的主要内容、要求、工程量、经费预算、技术分析等)

三、进度安排

四、紧迫性与可行性,资金来源实情况、预期效果等

单位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盖章(签字):

                                                             

附件2

小型立项维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1

2

3

4

5

申请部门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结算方式

□ 参照原合同相关报价,包干价               元。

□ 参照原合同相关约定,根据实际施工量编制决算后审计。

                                           

施工单位意见:

   

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说明:小型维修工程一经立项原则上不再变更工程量,确实需要的,变更后所形成的经费总额不得超出该项目的预算总额。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幼儿园事业编制外教师分级聘用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学生公寓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