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工大〔2025〕132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管理,规范学费收入与使用,保障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55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12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规范学费收入与使用,保障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主要指学校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面向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员收取的学费。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坚决维护学校的办学主体地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缴。
第五条 学费收取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公布的最新规定的标准上浮10%执行。
第六条 交费方式由学生在每学年报到注册时通过学校财务的微信公众号直接全额交至指定的对公账户。学生可在学校财务微信公众号里自助申请开具学费发票。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交费,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经费分配管理
第七条 本着“规范管理,兼顾各方,注重效益”的原则,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学费收入分配比例由基础比例和浮动比例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学费分配基础比例、浮动比例及划拨方式具体如下:
1.分配基础比例为60%:40%,即学费总收入的60%留归学校、40%拨付给校外教学点。基础比例在提交给教育部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时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予以确认,适用于通过备案当年招生、次年入学的学生,协议期限为三年,即入学到毕业。最终拨付比例按照实际注册缴费人数依据本条第2款确定浮动比例后执行。
留归学校使用部分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管理,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总额中用于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比例不低于70%(含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工作经费)。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成本支出、日常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各项支出的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为鼓励校外教学点加大招生宣传,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学校根据各校外教学点当年招生、次年入学注册人数确定学费分配浮动比例(百分点)。注册规模人数在300人(含)以上,规模适度的校外教学点予以奖励,每增加300人至500人,学费拨付比例上浮1-2个百分点(1-2%),最高比例不超过45%;对招生注册规模人数不足100人的站点,按实际注册人数适当下浮学费拨付比例。浮动比例在每年新生报到注册后的3月底经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确认人数后确定,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与基础比例合并执行经费拨付。补充协议与备案协议执行期限相同。具体分配比例与浮动比例如表1。
表1 学费分配比例与浮动比例表
当年招生、次年入学 实际注册规模(人) |
学校与校外教学点 学费收入分配比例(%) |
浮动比例(百分点) (与基础比例相比) |
50(不含)以下 |
63%:37% |
下浮3% |
50~99 |
62%:38% |
下浮2% |
100~299 |
60%:40% |
0%(基础比例) |
300~599 |
59%:41% |
上浮1% |
600~999 |
58%:42% |
上浮2% |
1000~1499 |
56%:44% |
上浮4% |
1500(含)以上 |
55%:45% |
上浮5% |
3.学校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学费通过对公账户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校外教学点指定对公账户,由校外教学点统筹管理,实行包干使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收支全额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继续教育学院按年度编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经费预算,上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项经费支出安排,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审定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经费支出要符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经费由设点单位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和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自主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教学点招生宣传、教学基本条件建设、各项教学及管理费用等。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合法性由设点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各校外教学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级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21〕55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管理零汇报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