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25〕56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要求,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工大〔2020〕28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6月4日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学生数及专业分配到各学院。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学校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5000元,二档3500元,三档250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研究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员:纪委办、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二)评审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
2.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项及社会奖学金中的一项。
(三)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评议小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报送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学院在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的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并按5000元、3500元、2500元三个档次分别确定资助人选上报学生工作部。
4.学校评审,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在复核后确定建议名单,组织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报请学校集体研究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评审结果上报及时间要求
学生须在每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各学院需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议审核上报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学校评审工作,11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部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
学校按规定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工作纪律
(一)学校各相关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规定,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分工协作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安工大〔2020〕28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