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12号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经2017年3月29日校长办公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平台,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规范、顺利进行,落实《安徽工业大学教师考核办法》(安工大〔2014〕93号),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目的是以评促教,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督促和激励教师加大教学投入,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以评促学,创设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提高学习效果;以评促管,总结发现和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管理工作;以评促建,促进评价标准的科学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化建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师、学生、同行及督导、教学委员会多维度综合评价的原则,引导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
第四条 凡承担本(专)科理论课程(含有课内实践课时的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置)、体育课程(不含实习类、课程设计类、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均要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评教4个分项组成。除教师自评外,其他3个分项评价结果均为百分制,并依次按40%、30%、30%的权重计算综合评分,其结果按学年统计,每学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申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的任课教师以及上学年学生评教结果在所在教学单位排名后10%的任课教师,均应接受该学年同行或督导评教。
教学单位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组织任课教师申报该学年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申报者必须是上学年学生评教结果在所在教学单位排名前40%的任课教师),经汇总、公示后报送教师能力发展中心。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协助组织与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师自评。教师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课程教学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或意见、建议,以及分享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等。教师自评情况应体现在其填写和提交的《课程小结》中。教师自评不计入总评,可作为其他分项评价的参考。
第九条 学生评教。主要是通过学生网上评教,以及不定期或针对性的现场调查。各学院(部)负责补充制定科学的调查问卷,并根据学校要求积极引导、教育、组织学生公正、客观评教,确保学生评教质量。
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凡参加评价学生数低于学生总数70%的视为无效评价,须重新组织评价。学生评教结果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前反馈给各学院(部),作为其对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同时,各学院(部)还应以适当形式将学生评教结果反馈给每位任课教师。
第十条 同行或督导评教。主要是指学院(部)领导、系(室)同行(如主任、副主任、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成员、各级各类精品课程负责人等)及教学督导专家通过听评课的方式进行。学院(部)领导、系(室)同行应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干部听课制度》(办〔2015〕9号)、《安徽工业大学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办〔2015〕20号)等的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听课、评课工作,填写、提交《听课评价表》;校、院教学督导专家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办法(试行)》(办〔2015〕13号)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的课堂教学进行常规性、专业性、跟踪性的督查与指导,积极落实听课、评课工作,填写、提交《听课评价表》。此类评价需3位及以上学院(部)领导、同行或教学督导专家参加听课方为有效(按学年统计)。
学院(部)领导、同行评教及其结果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落实、汇总,督导评教结果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统一汇总、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依据同行或督导评课情况每学年初(9月份)统计认定,并以适当形式将此类评教结果反馈给每位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评教。各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成员应于每学年初(9月份),对本学院(部)内所有任课教师上一学年的本科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课程类型、教改项目、质量工程、教学效果、教学文档规范及存档情况等。主要评价依据应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情况(如教学日历、教案、作业批阅、平时成绩记分册、试卷评阅及课程小结等)、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情况等,以及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教务处等反馈的教学督导专家试卷抽查、教学巡视、考试巡视、教学材料(文档)抽查、学生信息员反映情况等材料。
教授委员会评教的具体方法、项目以及各分项的权重等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相关办法或制度,报教务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备案。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二条 学院(部)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3个分项的统计结果及各自权重,计算每位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年度得分并按降序排序(未接受同行或督导评教,以及不足3位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的任课教师,其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取该学年本单位此分项评价的平均分值),分别给予相关教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价结果,每年秋季学期第10周前向全学院(部)公示(公示期间,如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部提出反馈意见或申请复议)、公布上一学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报教务处、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且在所在教学单位年度教学质量评价得分排序前30%的任课教师,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优秀”;其他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正常情况下认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学院(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教师,根据得分高低,按1:2的比例分为“优秀一级”和“优秀二级”(经计算人数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⑴ 学生评教综合得分(年度平均值)排名在本学院(部)后30%;
⑵ 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⑶ 学院(部)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⑴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⑵ 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⑶ 评价综合得分低于60分;
⑷ 学院(部)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获得以下奖励或激励:
⑴ 学校对年度评价为“优秀一级”、“优秀二级”的教师分别给予一次性税前奖励4000元、2000元;
⑵ 在任现职期内曾两次或以上评价等级为“优秀”,其中至少一次为“优秀一级”,则在申请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或“A”;
⑶ 学校年度“教学优秀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应从近三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曾获“优秀一级”的教师中产生;
⑷ 学校年度“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校级“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应从近三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曾获“优秀”的教师中产生;
⑸ 获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在申请参加各类进修、教学成果奖评奖活动时,学院(部)及学校应给予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八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得分后10%的教师,学院(部)应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其参加听课、培训等,并会同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组织对其跟踪听课、帮扶等。
第十九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⑴ 对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不达标的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至少一个学期),由所在学院(部)敦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由个人申请并经学院(部)会同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组织督导专家、同行评价认可;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评价等级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院(部)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教师能力发展中心等组织专家、同行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⑵ 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部)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纠正其教学态度后方能继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情形,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版)》(办〔2016〕33号)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学风、教风,以及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学校、学院(部)应及时反馈给教师个人、学院(部)、相关教学管理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跟踪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学院(部)承担本(专)科学生理论课、实验课及体育课的任课教师(不含外聘教师),双肩挑人员在所任教课程的归口教学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评价结果将视作各教学单位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能力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工业大学教学质量量化考核办法(试行)〔2002〕7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