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2017〕20号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
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骨干力量,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满足学生工作需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安徽工业大学选拔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教党〔2017〕8号)和《安徽工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办〔2016〕3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学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担任辅导员(以下简称“推免生辅导员”)指的是:从已获得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我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我校推免生辅导员实行“2+”模式进行工作学习,即:前两年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学校为其保留研究生学籍,然后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硕士学业,在读期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生服务1年期满后,先从事专职辅导员一年,然后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硕士学业,在读期间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二章 推荐与选拔
第三条 推免生辅导员的配备根据学校辅导员岗位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拔聘用,每年春季启动,具体名额和相关细则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研究生院研究确定后公布,整个选拔工作于每年暑假前完成。
第四条 选拔条件。已获得推荐免试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我校毕业生方可报名参加选拔(含研究生支教团学生),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政治思想素质过硬,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记录。
(二)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良好的文化素养和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强,知识面宽。
(三)本科学习期间担任过一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实绩突出。
(四)本科学习期间至少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五)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有相关工作经历者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五条 推荐选拔
(一)信息发布。每年春季开学初,学校发布《关于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通知》,公布当年推荐选拔细则。
(二)个人报名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已拟录取我校的推免生(含研究生支教团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生干部证明、荣誉称号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初审并推荐。学院受理推免生的报名申请,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后签署推荐意见,将名单及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考核
1.学校成立“选拔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事辅导员工作”招聘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校通过面试等考核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选拔,确定拟聘用人选。
3.学校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体检合格后,经学校同意,签订相关协议书。
第三章 培养、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推免生辅导员须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研究生支教团学生回校后只需工作1年)。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注册及休学等相关手续(学籍档案按照学校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保留学籍2年,并到所聘岗位报到上岗。
第七条 推免生辅导员在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相关部门应注重对其培养,所在学院要专门指派一名有经验的在职辅导员一对一指导,学生工作部(处)要就教育管理、学生资助、心理健康等工作有计划地安排针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第八条 推免生辅导员在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保留学生身份,不属我校职工,与学校不构成劳动关系。与学校签订《推免生辅导员聘用协议书》,建立聘用劳务关系,并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照学校新参加工作(无工作经历的本科毕业生,下同)专职辅导员的月工资标准(限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工作业绩奖励绩效工资三项之和),按月享受基本劳务酬金。
(二)参照我校新参加工作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办法,比照我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享受相应的奖励性劳务酬金。
(三)推免生辅导员不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职工保险及福利待遇。
(四)根据规定参加学习培训。
(五)推免生辅导员取得硕士学位后留校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其从事专职推免生辅导员期间的资历可以相应计算。
第九条 推免生辅导员担任兼职辅导员期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 推免生辅导员担任专、兼职辅导员期间,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考核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自我评价与集体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学校留任专职辅导员的依据。
第四章 推免生辅导员的留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除推免生辅导员资格,研究生毕业后学校不再聘用:
(一)因管理责任出现重大事故或集体性事件,产生恶劣影响;
(二)年度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
(三)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分;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辅导员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推免生辅导员担任专、兼职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每年均在“合格”以上者,取得硕士学位后,直接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至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