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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3134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12年获批的质量工程项目有关事宜比照该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3年11月4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建设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明确定位、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实习、实训)教学示范中心、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坛新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规划教材、优秀教学管理集体和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等。

第四条  校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由学校安排专项经费。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安排。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成果由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组织评审、立项、推荐。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校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团队成员的作用,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批准。

三、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分上级下拨和学校核拨进行预算。上级下拨资金按实预算;学校核拨包括按上级规定给予的项目建设资助经费、上级自筹经费项目资助、省级项目资助、校级项目资助。

第十条  学校核拨的质量工程项目资助经费或奖励经费,在立项获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核定。同一个项目获得多重立项的,按照资助额度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项目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项目建设经费进行管理使用。

四、经费资助与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核拨。对已列入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的建设项目,在国家经费支持到位之前,给予建设项目启动费3万元,国家经费下拨后扣除。

没有下拨经费的省级、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从学校专项资金或“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中专项申报列支。

第十四条  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或奖励:

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校级5万元/个,省级30万元/个。

教学团队:校级5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

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校级1万元/门,省级5万元/门。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5万元/个,省级30万元/个。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校级5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

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校级5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校级5万元/个,省级10万元/个。

规划教材:校级0.5万元/部,省级1万元/部。

教学研究项目:校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省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省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4万元。

教学名师与教坛新秀的奖励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学成果(项目)奖励办法(安工大〔201344号)”执行。

优秀教学管理集体:校级奖励0.5万元/个,省级奖励1万元/个。

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校级奖励0.1万元/人,省级奖励0.5万元/人。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提出增加经费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项目建设优秀,确实需要追加建设经费的,报学校批准后,给予追加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的工作量补贴按照学校经费下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奖金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建设特色专业,开展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组织专业认证,或者是参与有关项目的支出。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视频公开课、双语立项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在建设教学团队,培养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工作中,用于专业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等。

(五)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六)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以调动教学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目标,促进教学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主要用于优秀教学管理集体和优秀教学管理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以及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购置费用和使用费用;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方案论证、结题验收、成果鉴定等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软件费:指用于课件、课程网站、仿真实验平台等系统的制作费用;

(八)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所需的对外劳务支出(总经费的10%)。

第十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项目组成员共同签字,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核签字。单笔经费报销超过1万元的,需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设置购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二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六、检查、评估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检查及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专项检查或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报学校领导批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撤消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等处理。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它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5年。

除每年年底需要向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及资经费使用情况外,每2年需进行一次中期绩效考评,项目建设期满后进行终期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以上级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项目任务书、责任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对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核拨工作量补贴;对绩效考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核拨工作量补贴,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

质量工程项目完成后,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将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项目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质量工程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七、附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类项目的具体管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