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秘〔2023〕12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2023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3年4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和校(院)组织或资助的联合培养、交流交换、实习实践、合作研究、国际学术会议、国际竞赛等活动,以及学生联系的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高校应是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院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全保卫部和学院等共同负责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的开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开展行前教育,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分转换审核、学籍管理等工作。
学生工作部和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出国(境)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出国(境)学生进行安全性审查、登记报备及户口管理等工作。
各学院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应缴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的核实,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行学风进行评价,负责其交流学习计划的审核、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持续做好学生交流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关心关爱、教育教学等工作。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汇总。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须满足相关项目具体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外语水平和沟通能力;
3.身心健康,具备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
4.已缴清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5.具备在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家长或配偶同意并支持其到国(境)外学习。
第八条 学生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附件),家长或配偶签署意见;
2.本科生申请依次经所在学院、安全保卫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3.研究生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依次经所在学院、安全保卫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第四章 学籍和学分管理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对其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具体意见,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行前管理
1.学生出国(境)前均需接受行前教育,按要求签署相关出国(境)承诺书;
2.学生出国(境)前须规划好课程、实习、学分认定、成绩转换、毕业答辩等相关事宜,对潜在学业冲突做出预案,并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
3.学生出国(境)期间应按要求购买意外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
4.学生原则上应持普通证照出国(境),确须持因公证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我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护照,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在外管理
1.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其学习和生活情况。若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2.学生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返校管理
1.出国(境)学生应按期回国,及时返校报到,并按学校要求提交学习总结等相关材料;参加国家、地方政府等组织的各类项目的学生,需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履行回国报到手续。
2.学院应通过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方式,由交流学生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营造国际化氛围。
第十四条 费用管理
非学校原因导致的学生在外学习交流中途退出或无法按时完成学业而产生的由外方高校收取的费用问题,按照外方高校(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遵守我国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注意维护国家、学校的声誉和形象。对在国(境)外期间做出有损国家或学校利益的行为,或发表有损国家或学校声誉及形象的言论,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出国(境)、擅自改变批准的出国(境)计划以及返校后未按时销假或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根据违规情节和性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