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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396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2023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922

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参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7106号)并结合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习的学历和非学历留学生。

第三条 对于违法违纪的学生,学校应秉承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度的原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其中,每次警告扣20分,严重警告扣40分,记过扣60分,留校察看扣80分。在学制期间内累计扣分达到100分者,开除学籍。在一学年中累计扣分≥40者,取消本学年未发放奖学金及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章 处分细则

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部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参加扰乱社会、校园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参加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政治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或在校园内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及佩戴宗教标志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收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或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秘密,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传教、擅自散发宗教宣传品等或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入境或变更住宿地址24小时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10天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10-2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21-2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30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习期间内签证、居留许可超期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留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吸毒、贩毒、制毒等此类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者(包括社交平台),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发表有关种族、国别、性别、宗教等侮辱或歧视性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撕毁学校及有关部门贴出的保留期内的通报、通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活动者,如非法经营、非法就业等,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3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3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破坏摄像头、网络系统、办公电脑、广播通讯等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者,除退回钱物和赔偿损失之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价值5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多次偷窃或诈骗屡教不改者、窃取公章或保密文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团伙盗窃作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盗窃活动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滋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播放、收看淫秽视频,或传阅淫秽图书制品,或在校内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骚扰、谩骂、恐吓、威胁、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除赔偿相应费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结伙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因赌博行为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作伪证者:

(一)未参与违纪事件而对违纪事件作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违纪事件并作伪证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暴力干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变造、伪造、盗用、倒卖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明、证件、票据、印章、成绩单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冒用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或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信息填报、采集过程中,谎报、隐瞒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的个人或家庭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违纪者: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或下载、观看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开发、使用、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和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违规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高压气瓶等)、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管制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灾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有违反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盗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交通规则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聚众酗酒、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而发生意外事故者,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报到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离校或无故未按时报到115天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超过15天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无故超过15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保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办理休学手续后7天内未清退宿舍、拒不离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习纪律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5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6-4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5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期内未请假离校连续超过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无故缺席国教院规定的活动、会议等,每次记为旷课4课时。

第三十八条 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以任何方式窃取试卷或组织作弊者、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住宿纪律部分

第四十条 不服从宿舍安排、阻碍宿舍调整、拒绝他人合住或私自调换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私自留宿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转租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私自换锁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宿舍内大声喧哗、高声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者,除照价赔偿之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私自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海报、传单者,除恢复原状外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宿舍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损坏墙体者,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 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者,在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电动车或堆砌物品,阻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者,私自存放和使用公安部门规定的违禁物品和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在公共厨房烹饪后未及时清理垃圾、烹饪工具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没收烹饪工具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将个人物品、垃圾等堆放在走廊、公共厨房、洗衣房、楼梯等非指定地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在房间内使用电炉、微波炉、电锅、饮水机、电炒锅、电饭锅、洗衣机、电磁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烫斗、电夹板、卷发器等电热器具等各种大功率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反规定造成火灾者,除照价赔偿损失之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焚烧物品,故意向楼内或楼下投掷物品、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攀爬门窗、顶楼、栏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晚归或彻夜不归者:

(一)一学期累计晚归三次或晚归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四至六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处分;

(二)未经请假,彻夜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私拉电线或用其他手段偷电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同时填写材料移交单,将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等通报国际教育学院;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生专业所在学院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通报学生专业所在学院和后勤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或难于联系的,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本人申诉。申诉程序按《安徽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安工大〔2017107号)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处分程序和要求:

(一)对学生进行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国际教育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公布;

(二)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分时,国际教育学院将其错误事实核查清楚后,会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再行文公布;

(三)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时,国际教育学院将其事实核查清楚后,会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再行文公布。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当自处分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安全保卫部、国际教育学院执行,并由国际教育学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细则(试行)》(安工大〔201830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提供外国文字翻译件作为参考时,翻译件不作为管理依据;翻译件与中文版不一致时,以中文版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