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三大质量保障理念,充分发挥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大教学投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完善学校内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办〔2017〕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3年4月19日
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平台,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切实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三大质量保障理念,充分发挥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大教学投入,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办〔2017〕12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目的是以评促教,引导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守教学纪律,督促和激励教师加强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以评促学,创设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注重教学互动,启发学生思考及问题解决,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提高学习效果;以评促管,总结发现和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管理工作;以评促建,促进评价标准的科学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师、学生、同行及督导等多元主体评价的原则,引导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
第四条 凡承担本科理论课程(含有课内实践课时的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置)、体育课程(不含实习类、课程设计类、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均需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五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教、同行或督导评教、学院(部)综合评价4个分项组成。除教师自评外,其他3个分项评价结果均为百分制,并依次按35%、35%、30%的权重计入总评,其结果按学年统计,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学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优秀”等级实行申报评价制。教学单位每年秋季学期第4周内组织任课教师申报该学年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申报者必须是上学年学生评教结果在所在教学单位或按课程性质排名前40%的任课教师),经汇总、公示后报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协助组织与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师自评。教师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课程教学的立德树人成效、课程目标达成及学生学习增值情况等及时认真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或意见、建议,以及分享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等。教师自评情况应体现在其填写和提交的《课程小结》中。教师自评不计入总评,可作为其他分项评价的参考。
第九条 学生评教。主要是通过学生网上评教,以及不定期或针对性的现场调查。各学院(部)负责补充制定科学的调查问卷,并根据学校要求积极引导、教育、组织学生公正、客观评教,确保学生评教质量。
每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均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评教。凡参加评价学生数低于学生总数70%的视为无效评价,学院(部)须重新组织评价。学生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反馈给各学院(部),作为其对任课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同时,各学院(部)还应以适当形式将学生评教结果反馈给每位任课教师。
第十条 同行或督导评教。主要是指学院(部)领导、系(室)同行(如主任、副主任、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成员、各级各类精品课程负责人等)及教学督导专家通过听评课的方式进行。学院(部)领导、系(室)同行应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干部听课制度》《安徽工业大学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听课、评课工作,填写、提交听课评课结果;校、院(部)教学督导专家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办法》开展工作,负责对全校的课堂教学进行常规性、专业性、跟踪性的督查与指导,积极落实听课、评课工作,填写、提交听课评课结果。此类评价需3位及以上学院(部)领导、同行或教学督导专家参加听课方为有效(按学年统计)。各学院(部)应于每学年初根据教师申报评优和学年课程教学安排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听课评课。
同行或督导评教的对象分为两类:“重点考核对象”与“一般考核对象”。“重点考核对象”为申报“优秀”等级教师、上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评排名为后10%且得分较低、首次授课及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其余为“一般考核对象”。学院(部)领导、同行评教及其结果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落实、汇总,督导评教结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统一汇总、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依据同行或督导评课情况每年9月统计认定,并以适当形式将此类评教结果反馈给每位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学院(部)综合评价。学院(部)于每年9月,对本学院(部)内所有任课教师上一学年的本科课堂教学情况进行学院(部)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作量、授课门数、课程类型、课程目标达成、学生学习增值情况、教学效果、教学文档规范及存档情况等。主要评价依据应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情况(如教学日历、教案、作业批阅、过程性考核成绩记分册、试卷评阅及课程小结等)、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情况等,以及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等反馈的教学督导专家试卷抽查、巡教、巡考、教学材料(文档)抽查、学生信息员反映情况等材料。
学院(部)综合评价的具体方法、项目以及各分项的权重等由各学院(部)根据自身特点和教学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的评价细则在学院(部)公示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二条 学院(部)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学年度总评得分或按课程性质分别降序排序(“重点考核对象”必须有3位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未接受同行或督导评教或不足3位同行或督导评教的“一般考核对象”,其同行或督导评教结果取该学年本单位同行或督导全部评教结果的平均分值),分别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每年秋季学期第10周前向全学院(部)公示(公示期间,如任课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院(部)提出反馈意见或申请复议)、公布上一学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课堂教学质量“优秀”等级且在所在教学单位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总评得分排序或按课程性质总评得分排序前30%的任课教师,其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优秀”;其他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正常情况下认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教师,学院(部)根据得分高低,按1:2的比例分为“优秀一级”和“优秀二级”(经计算人数的小数部分按四舍五入规则取整)。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不能评为“优秀”:
(1)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2)学院(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不能评价为“优秀”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应为“不合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不认真履行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出现重大教学事故1次、或一般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3)总评得分低于60分;
(4)学院(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中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为“优秀”的教师,可获得以下奖励或激励:
(1)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2)在任现职期内曾两次或以上评价等级为“优秀”,其中至少一次为“优秀一级”,则在申请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于教学质量评价,直接认定评价等级为“优秀”或“A”;
(3)学校年度“教学优秀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优先从近三学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获“优秀一级”的教师中产生;
(4)学校年度校级“教学名师”和“教坛新秀”优先从近三学年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曾获“优秀”的教师中产生;
(5)获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优秀”的教师在申请参加各类进修、教学成果奖评奖活动时,学院(部)及学校应给予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八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评排名后10%且得分较低的教师,以及学生反映意见较大的教师,学院(部)应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其参加听课、培训等,并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组织对其跟踪听课、帮扶等。
第十九条 学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对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主讲教师资格(至少一个学期),由所在学院(部)敦促其进修、学习,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水平和能力,再次承担主讲任务需由个人申请并经学院(部)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组织督导专家、同行评价认可;重新担任教学任务后评价等级仍为“不合格”的教师,经学院(部)会同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人力资源处等组织专家、同行考察,确实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再聘任教师岗;
(2)对因出现教学事故等情形而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由学院(部)负责进行教育和引导,纠正其教学态度后方能继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情形,根据《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于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学风、教风,以及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学校、学院(部)应及时反馈给教师个人、学院(部)、相关教学管理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跟踪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双肩挑人员等由所任教课程的归口教学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评价结果将视作各教学单位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办〔2017〕1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