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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教学〔20239

 

各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本科生导师制工作,根据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教学〔201816号)进行了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教务处

2023419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 为贯彻“学生中心”的教育理念,完善“五育并举”“三全育人”格局,推进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地落实落细,发挥人才培养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师生交流,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有效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在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实施导师制。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此项工作,根据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教学〔2018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学校在实行辅导员、班主任制度的基础上,选聘专任教师担任本科生的指导教师,针对本科生的特点,在学业规划、能力培养等多方面进行个性化指导,促进师生交流、构建新型师生关系的一种创新管理模式。本科生导师制是提升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进行培养模式改革,加强素质教育和个性化教育,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特点不断规范完善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全员(覆盖所有本科生)和全程(4年或5年,毕业设计(论文)可由学院另行安排指导老师)本科生导师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六条 熟悉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第七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校工作超过2年、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八条 立德树人。导师负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导师应关爱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并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严谨治学。

第九条 学业指导。导师应引导学生了解专业及行业发展前沿动态、社会需求,结合自身特长和职业规划,合理选择专业,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校学分制、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微专业、大类培养、校企合作培养、卓越人才培养、基础拔尖人才培养等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选择专业方向模块,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和学业规划,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优化学习方法,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会学习。

第十条 能力培养。导师应引导或协助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科研实践、社会实践、论文写作、学术研究、科创竞赛等,培养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有效利用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条件,积极为学生参加科研课题创造条件;提倡有条件的导师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提升学生实践、创新和学习能力。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十一条 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十二条 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科生导师聘任方案,并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为本科生聘任导师。

第十四条 每年910月为一年级新生聘任导师。学生导师确定后,特殊情况下在征得导师的同意后报学院审批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导师的聘期一般为四年或五年,聘期中导师因长期外出进修、身体等原因无法指导学生的,需提请学院安排好接任导师。

第五章 导师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言传身教,重在引导。导师应成为值得学生信赖的朋友,并以自己的治学态度和人格魅力成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成长的引路人,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者。

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开展师生交流。导师需定期与所指导的学生见面,了解并记录所指导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业情况,并通过各种媒介(如电话、短信、邮箱、QQ、微信等)保持联系沟通。导师每学期应安排2次以上的见面会,与学生进行一对一面谈或集体指导。

第十八条 导师的工作应结合学生个性化特点,有计划、有落实、有效果、有总结。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细则的制定、导师的聘任、工作指导、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建立导师资源库,公布导师的基本信息、指导特色、指导业绩等情况,为学生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本科生导师培训制度,组织导师培训交流,优秀指导教师分享和展示典型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导师的考核由聘任学院以学年为单位开展,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要求制订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完成工作职责情况、指导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办法,每学年对本科生导师制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考核为“不合格”:

1.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2.多数学生反映导师未履行指导职责;

3.经研究认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导师予以公开通报,并要求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细则,以及学院本科生导师的聘任和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经历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岗位评聘和年度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同等条件优先。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导师,直接推荐参评各类育人工作奖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教学〔201816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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