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
学生〔2020〕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7〕106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返校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四)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马鞍山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和假期留校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返校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不主动报告信息,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九)违反规定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造谣、传谣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第八条 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对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随意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私自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公寓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处置的;
(七)其他违反公寓、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研究生工作室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九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
第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的,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7〕106号)和《安徽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教学〔2013〕10号)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者,是党员团员、学生干部的,以及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安工大〔2017〕106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期限和申诉
第十五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期限、程序和学生申诉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工业大学
学生工作处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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