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9〕33号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整合课程资源与教师队伍,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实施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设置原则与实施范围
1.凡列入培养方案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负责对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2.有3个以上专任教师的课程,需组成课程组,设组长1名(根据需要还可设副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课程组组长即为课程负责人。
3.课程组成员应包括课堂讲授、指导实验、助课等环节的教学人员。
4.课程内容相关或相近的多门课程可组成一个课程组。课程组的组长是这几门课程的负责人,负责课程组所含课程的建设与管理。
二、课程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治学严谨;
2.具有教授以上职称,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3年以上,教学效果好,具有开展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的经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和敬业精神。
三、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规划;制定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开展各类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2.组织本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落实课程教学任务与计划、组织教学研讨、辅导、答疑、出卷、阅卷、课程质量分析等)。
3.组织进行本课程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网站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与手段。
4.负责本课程(组)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四、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1.课程负责人由课程组成员进行推选或竞聘,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推荐,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主管校长签发聘书。
2.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学院研究后,提交更换申请书至教务处。
3.课程负责人任期一般为3年。
五、考核与经费
1.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考核,由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务处和教学质量质控与评价中心联合组织进行,每学年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撤消课程负责人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担任课程负责人。
2.考核合格的课程负责人,每年给予一定学时的工作量补贴,具体工作量比照精品课程而定。
3.学校每年从质量工程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的数额用于课程建设。学校根据课程的性质,给予每门课程相应的建设经费(原属精品课程的按精品课程规定下拨建设经费不再重复拨款)。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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