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从事家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办〔2010〕25号
各院(部),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地做好我校学生从事家教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从事家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
安徽工业大学学生从事家教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教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社会实践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家教服务活动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家教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我校学生家教服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安徽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具有安徽工业大学正式学籍、年满18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家教组织与申请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家教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我校学生家教工作管理和服务。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统一受理我校学生从事家教的申请,并会同各学院对申请从事家教学生的资格审定。
2.免费为我校学生介绍家教,并优先为贫困学生介绍家教。
3.对聘请家教者提供家教咨询服务,推荐担任家教学生人选。
4.负责组织聘请方和应聘方签订协议、督促双方履行义务。在必要情况下,对聘请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5.调查研究我校学生从事家教活动情况,向校领导,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第四条 家教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统一的家教管理中心联系地址和方式,并在校内外设立咨询接待点,统一对外提供家教咨询服务,推荐学生人选。
第五条 在校学生从事家教工作一律由家教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团体未经许可,不得在我校范围内,或以我校学生为对象进行家教中介活动。未经家教管理中心批准的家教服务活动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六条 学生申请从事家教活动,应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家庭教师志愿表》,经辅导员审核签章后递交家教管理中心。
第七条 家教管理中心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从事家教服务工作。
第三章 家教管理与安全教育
第八条 参加家教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家教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九条 学生从事家教服务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因家教影响学习的学生家教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家教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家教工作的安全教育,要求学生统一按照学校管理办法从事家教活动,教育学生认识到校外私设摊点和非法联系点的危害性,特别是要提高女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家教管理的实际,对以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对申请担任家教的学生,申报表填写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
2.对在校外摆摊设点私自联系家教,转让或倒卖家教信息,通过刊登广告和中介场所私自联系家教等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3.对担任家教期间有引起不良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和校外培训机构合作未经允许招聘学生从事家教,造成一定影响,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