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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2日 文章作者: 浏览:次

安工大秘〔2026〕28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和质疑投诉处置工作,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质疑函范本

 2. 投诉书范本

 

 

 安徽工业大学

2026年10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安徽工业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采购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采购合同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采购合同的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签订程序;

(二)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招标采购及自行采购项目合同内容;

(三)追踪合同进展,确保合同按时限签订、公告、备案;

(四)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五)合同的整理、归档、调阅;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项目单位为采购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等工作;

(二)监督合同的履约执行情况;

(三)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单位采购合同的执行进展、支付进度、履约质量等。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采购合同付款,核算采购项目涉企保证金事宜。

第三章  合同订立

第七条 学校签订采购合同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先拟定、后审核、再签订,并坚持合同履约当事人为责任主体。

第八条 合同订立原则和要求

(一)合同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签署合同;

(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文本原则上使用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合同模板,如无合同模板的,以学校制定的合同模板为准;

(四)合同文本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写,合同文本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自行采购原则上按照学校制定的单位自行采购合同模板执行;

(六)未按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合同模板拟订的采购合同文本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合同拟订

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公示或确认中标(成交)结果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拟订工作,合同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投标文件、采购(响应)文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合同审批

合同金额2万元(含)至1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重大项目或重要合同在合同拟定期间,项目单位应先送交相关部门审阅会商或请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

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与中标(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成交)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保函。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如一份采购合同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由所占金额最大的项目单位具体落实合同签订工作。

第四章  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合同类型;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付款方式及履约保证金(如有);

(八)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九)验收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非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30日内,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  合同备案与公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到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合同见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办理合同公告,非政府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负责备案保管。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双方应该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并报招标采购中心。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法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招标采购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应配合项目单位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合同责任追究

(一)除本办法规定外,未经校长书面授权,校属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当事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合同订立、履约验收、补充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安工大秘〔2022〕13号)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易活动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四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中心)负责供应商质疑接收及答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接收供应商质疑并作出答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五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或投诉,代理人提出质疑或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项目的质疑。

第八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九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四)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六)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本办法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项目单位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等提出质疑的,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章  投诉提起与处理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或其他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七条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在项目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学校可以视情况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改正: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将被列入安徽工业大学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安徽工业大学相关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参照本文件制定的范本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二十九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招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异议及投诉处理参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质疑及投诉处理由项目单位受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电子平台实施的采购项目具体质疑和投诉程序按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

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秘〔2022〕12号)废止。

 

 

 

 

 

附件1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2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