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工大秘〔2026〕29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健全采购内控管理体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样表)
2.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记录(样表)
3.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评审须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6年10月23日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
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项目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维护采购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论证(含立项、需求、审核等)、评审、验收等,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采购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抽选结合”的管理原则。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入库、有效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评审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与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是项目评审专家组的重要组成部分,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
(四)身心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五)在过去参加的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五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采购文件等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审专家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审,依法接受监督;
(二)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在评审过程中不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对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相关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审报告;
(六)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答复相关质疑事项;
(七)配合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有关投诉的处理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将评审专家库按照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审工作。物品包括物资、家具、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医疗药品、产品等;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构筑物及各类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弱电工程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项目评审。包括软件开发、信息化服务、物业管理、保安服务、规划、设计、监理、审计、评估服务等。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评审专家的条件,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或特聘人颁发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于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进行必要的采购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评审专家进行更新;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评审专家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评审专家库中。
第十二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建立入选专家档案,对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三条 评审活动的专家选择,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选用相结合方式进行。随机抽取方式优先使用学校专家库,也可通过共享专家库方式从学校认可的社会代理机构或招标协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或推荐。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或者因专业限制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以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项目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在每次评审活动前确定评审专家并通知本人,告之其评审的时间、地点及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成员名单在项目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每次评审活动专家的抽取现场、抽取确定结果、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属于学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项目公正评审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补抽或补选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相关文件,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后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按年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审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及时将评审专家的违规记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不含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按项目评审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支付。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统一集中起至评审结束(评审报告完成),其中评审专家离开评审现场后的休息时间除外。评审工作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评审费支付标准:
(一)论证及评审时间以半天(4小时)为基数,费用为200元/人;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的,每增加2小时另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不计,超过1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半天可另加1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需回避或健康等原因无法评审必须离场的50元/人;
(四)评审工作因故推迟或取消,应及时通知评审专家,对已到达现场的评审专家支付补偿费50元/人;
(五)校外专家酬金按照安徽省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及时解除评审专家资格,并自动解聘。
(一)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两次违规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工大秘〔2022〕10号)废止。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申报表(样表)
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一寸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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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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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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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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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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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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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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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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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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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评 审类别 |
¨货物 ¨服务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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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 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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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或评 审 过 的 主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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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及 签 名 |
本人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有效。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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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后需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2、个人直接申报的可将相关材料均以电子版本的形式直接发送至联系邮箱。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记录(样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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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名单:
姓名 |
单位 |
联系方式 |
是否参加 |
不能参加原因 |
候补专家名单:
姓名 |
单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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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人: 现场监督人:
附件3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评审须知
为规范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组评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评审专家组成员(评委)在项目评审前,应仔细阅读后签字,共同遵守。
一、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并接受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二、评审期间,评委及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关机或者保持静音状态,并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三、评委应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投标人(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评委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供应商)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四、项目评审前,全体评委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产生评审专家组组长。项目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在评审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采购文件,明确评审任务,掌握评审办法。项目单位代表是评审专家组中的一员,依法参与评审活动,提出采购需求和意见。
五、评委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评审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六、评委对投标人(供应商)作出投标无效的理由要充分、严谨、慎重。对预中标人及预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因审核不严、疏漏导致改变评审结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审专家组认为需要投标人(供应商)作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供应商),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供应商)作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审过程中,评委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将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重新进行评审。
九、评审报告由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专家组应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或结束后,均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评审完成后,评审专家组应当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标(成交)候选人应标明排序。
十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供应商)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十三、评委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解除学校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评审专家签字: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