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工大〔2026〕67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债权、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6年8月30日
安徽工业大学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债权、债务行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债务,是指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应缴、代管和借入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纳入学校统一财务核算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学校债权、债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预算约束、分类管理、权责一致、风险可控、按期清算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设立账外债务,不得擅自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经济担保。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债权债务风险防控工作,重大债权债务事项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五条 债权债务事项发生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权限审批并负责,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业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事后应按规定及时清算。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债权债务的核算和财会监督部门,负责相关制度建设、财务审核、会计核算、风险评估,定期督促债权债务清理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七条 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和预付款,以及应收开票款、应收票据等。学校不得对外提供借款,不得对外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暂付和预付款只能用于事业、行政等公务开支,原则上不得办理个人借款。应收款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进行明细核算。应收开票款应按合同、协议约定及时催收款项。
第九条 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在开展事业活动、提供社会服务时收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学校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
学校接受的商业汇票应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充分了解承兑方的信用状况,及时承兑票据金额。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按时承兑,接受汇票的当事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延期承兑及无法承兑的全部损失。
财务处应指派专人对应收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到期日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到期收回票据款,每清算一笔,在备查簿中注销一笔。
第十条 债权管理原则
(一)借款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不得借款。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因公出差或与教学科研等有关的事项确需借款的,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借款应汇入对方单位账户。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办理借款,严禁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四)按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限时结算,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五)定期清理原则。各项债权须定期清理,各类借款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办理报销、还款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结算,规定期限内未及时结清的欠款由财务处定期催办;超过规定期限,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延期原因和清理期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欠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催要。
第十一条 债权管理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各类债权(借款、预付款、应收款、应收开票款等)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结清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依据借款实际情况从借款的次月及后续月份暂扣借款人工资,直至暂扣工资能抵冲借款额度为止。
(三)借款人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应到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四)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 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形式偿还的债务融资、应缴款项、负债类往来账以及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十三条 债务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学校债务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管理。
(二)按时清理原则。学校收到单位或个人汇款,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对待处理需挂账的款项,应定期清理入账。
(三)及时结算原则。负债类往来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对3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销账意见,同时登记辅助账备查。
第十四条 债务融资是学校向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贷款、融资租赁负债和开立的应付票据,以及通过财政部门发行的专项债券等。主要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一)债务融资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合理适度的开展债务融资,学校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财务处应当定期评估债务余额、资产负债率、短期偿债压力、融资成本和现金流影响,出具债务风险评估意见。
(二)债务融资规模须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融资支持项目应真实必要并已履行立项论证程序。财务处组织论证形成融资方案,债务规模、期限和成本应与学校财力相匹配,偿债来源明确可落实,风险指标处于上级规定的可控范围。融资方案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并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批或报备。
(三)债务融资发生时,财务处和相关业务部门依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审查和签订借款合同。学校严格禁止对外开具具有融资性质的商业汇票。依法需要报批、备案或者纳入限额管理的,完成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财务处负责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到款资金应按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债务台账详细记录融资到款、本息归还等事项。债务融资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四)债务融资的偿还与变更。财务处应按合同约定筹措资金偿还本息,并将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优先保障到期债务清偿。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偿债安排等重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办理续贷、展期、置换的,应当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并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五)偿债风险预警与控制。财务处应定期开展债务风险研判,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债务风险分级管理。出现偿债困难时,应当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压减支出、盘活资金资产、调整项目进度等措施进行补救。
第十五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代扣代缴的税金、公积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及时组织收入、确认和核算,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不得虚列、少列、隐瞒或者延迟入账。
第十六条 负债类往来账包括应付款、预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到账款项,经认领后转入相关项目账户;无需进行收入确认的到账款项(如押金、质保金等),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其他到账款项通过负债类往来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达到支付、结转或者退付条件的负债类往来账,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或销账手续,不得长期挂账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以及校内各单位委托代管的党费、团费、基金等。
受托代理负债实行项目化管理,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学校自有资金混用,凡属收入性质的账款一律不得转入受托代理类账户核算。
受托代理账户由受托单位向财务处提出立项申报,受托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立项申报内容包括:委托单位、款项名称、款项的来源、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人等。
受托代理负债实行以收定支,不得透支使用。年终结余款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到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代管账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切实落实债务清理责任,财务处常态化推进债务管理,督促定期核对债务,年终决算时全面清理债务。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建立债务台账和风险监测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反映债务规模、结构、成本、使用、偿还和风险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定期开展债权债务风险研判,每年末开展往来账款账龄分析,全面评估坏账可能和债务风险。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计提坏账准备、核销坏账、调整债务方案,核销坏账按上级及学校资产处置管理要求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新增债务方案按照融资方案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债务管理纳入内部控制评价、预算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范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合同、凭证、项目资料和风险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