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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541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79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安徽工业大学财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0145号)进行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会计档案调阅申请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

保管期限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251117

 

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79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会计档案是指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受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活动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会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四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工资发放变更通知、工资发放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 学校在满足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相关条件时,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对学校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资料;对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按照归档内容和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部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同意,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应当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档案调阅

一、校内调阅

申请流程:校内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会计档案,需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申请表》(一式二份),详见附表1;注明调阅人姓名、工号、所在部门、调阅目的(需具体说明用途)、调阅档案名称(档案号)、调阅数量,经调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二、校外调阅

1.申请流程:校外单位(如审计机构、合作单位等)或个人因工作需要调阅学校会计档案,需要对接的校内部门(如审计处、科研处等)代为申请。校内对接部门需协助校外调阅人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申请表》,由校内对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财务处审批。

2.调阅登记:审批通过后,由校内对接部门人员陪同校外调阅人到财务处档案库房办理调阅手续,档案管理员核对无误后,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上记录(注明“校外调阅”及陪同人信息)。调阅仅限在会计处档案库房查阅档案,不得将档案带离库房。如需复制,需在《会计档案调阅申请表》中注明复制用途、份数,财务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员协助在高拍仪上复制,复制的文件,按照日期、调阅人编制文件名在专用电脑上留存电子备份文件。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详见附表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二条 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三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

(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所属法人单位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财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校办〔20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会计档案调阅申请表

 

编号202X-XXX

申请日期XXXX XX XX

调阅人信息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调阅档案信息

档案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档号

__________________

档案类型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   其他(请注明:________

调阅数量

______ /

复制需求

(如有)

复制页数

______

复制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财务处档案管理员核查

档案可用性:可用   不可用(原因: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意见:同意   不同意(原因: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档案管理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调阅人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处档案管理员归档,一份交调阅人所在部门留存

 

 

 

 

附件2

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财政总预算

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税收会计

会计凭证

1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10

10

2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

3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种会计凭证

30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4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30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5

日记账

30

30

6

总账

30

30

30

7

税收日记账(总账)

30

8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

30

30

9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

会计会计报告

10

政府综合会计报告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

11

部门会计报告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12

财政总决算

永久

下级财政、本级部门和单位报送的保管2

13

部门决算

永久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14

税收年报(决算)

永久

15

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

16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

10

17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月、季度报表

10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2

18

税收会计报表

10

所属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2

其他会计资料

19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0

20

银行对账单

10

10

10

2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30

30

2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2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永久

永久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六项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