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工大〔2025〕112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适应政策形势变化和“放管服”改革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安徽工业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11月14日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学校资金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产品、原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教学、行政和保障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支付的资金。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讲求绩效原则,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和采购结果“质价相符”“优质优价”。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购预算管理机制,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需经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共同安排,再经学校研究同意和上级部门审批。采购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严禁无预算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采分离、分级采购”的管理体系,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工作机制,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调。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采购管理按照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实行三级管理机制。项目单位承担采购工作执行的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采购工作审核、督促和监督的管理责任。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审议或决定采购管理中的相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不固定成员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均为职务行为,如遇个别成员职务变动,则由相应职务继任者继续担任,并承担相应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招标采购中心主任担任,招标采购中心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议题涉及的相关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及其他参会人员;采购需求审查等日常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五)监督检查采购需求相关事项;
(六)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中心是学校统一采购的执行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文件编制、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委托代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核工作;
(六)监督指导校内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七)负责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八)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
(九)协调办理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报批(备案)及办理海关免税事宜,监管进口免税产品的合法使用;
(十)配合财务处做好采购预算编制与调剂;
(十一)负责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建设与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学校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界定进行分工划分。采购项目中有不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对象,以有利于项目实施为原则,按项目属性或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监督、指导全校采购全流程的业务管理;负责学校行政办公设备类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配合教务处、学科办、科研处完成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采购的业务管理;
(二)基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工程类及配套设施(含货物、服务)项目,50万元(含)以上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业务管理;
(三)后勤处负责全校50万元(不含)以下房屋、建筑物及设施维修改造,其管理的设施设备及校园环境的业务管理;负责学校小型立项工程的业务管理;校医院承担全校医疗用品类(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等)项目的业务管理;
(四)信息化处负责全校网络与信息化类项目的业务管理;会同保卫部门负责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项目的业务管理;
(五)图书馆承担全校图书文献类(教材、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等文献信息资源)项目的业务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类项目、科研类(仪器设备等货物、服务)项目的业务管理;
(七)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教学(仪器设备等货物、服务)项目的业务管理;
(八)学科处负责全校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等货物、服务)的业务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施类(安保、消防、安防数据、视频监控和门禁等信息化设备)项目的业务管理;
(十)工会和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的福利等项目的业务管理;
(十一)不在上述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依据项目属性和资金管理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招标采购中心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或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负责采购立项、实施的学校各学院、各单位部门,项目单位为采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包括学校教职工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进行采购),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准备前置审批材料。开展需求调查(或市场调研)、需求(进口、单一来源)论证工作,编制明确的采购需求:拟采购标的及其需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对达到采购需求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需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采购经费,按时完成采购预算的执行;
(四)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拟定、确认和签订,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中心完成采购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督促中标供应商履约,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采购项目的校级验收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的资料归档,负责制定直接采购、自行采购等内控制度建设;
(七)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八)负责委派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九)负责处理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的处理。
直接提出采购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须同时履行项目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预算编制、申报与调剂;
(二)负责采购预算的核查;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指标申报和调剂;
(四)负责采购资金核付以及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五)负责保障采购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当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和安徽省出台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单项或批量预算满30万元的货物类及单项预算满30万元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及单项预算达到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发布的最新通知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科研类20万元)、服务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科研类50万元)、工程类单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
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科研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具体参见学校科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采购类型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
指使用学校资金,将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行为。学校统一采购依据资金性质、品目和项目规模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将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或按安徽省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政府分散采购: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指使用学校资金,将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指使用学校资金,将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行为。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依据预算金额大小,自行实施或报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非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徽采云”电子卖场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规范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方式
询比价、磋商、工程谈判、唯一来源、校内框架协议采购、应急直采、政策直采、电子卖场以及学校采购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框架协议”品目范围的,如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乘用车、空调机、机动车保险服务、资产评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审计服务、乘用车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和添加燃料服务等14类品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执行要求具
体如下:
(一)询比价
询比价适用于最低价成交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指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不少于3个供应商发起报价邀请,邀请其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询比价采用同等质量和服务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询比价要求供应商在报价邀请约定的时间内,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书面响应,密封送至采购邀请发起单位。项目单位应成立询比价小组,询比价小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要求为3人以上的单数;询比价小组对按约定时间提交响应的供应商材料进行现场启封对比,在对所有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项目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或报价要求;询比价小组成员来源不限,但不得为供应商或利益相关方人员;项目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报价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邀请方式可使用公告邀请、书面邀请。
(二)磋商
磋商适用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的非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指以公开发布磋商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磋商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磋商允许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磋商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操作程序和规范等可参考竞争性磋商方式操作,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工程谈判
工程谈判适用于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指以公开发布工程谈判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工程谈判采用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最低价成交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工程谈判允许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工程谈判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操作程序和规范等可参考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四)唯一来源
唯一来源是指因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1)技术要求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或服务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2)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配套、兼容的,且预算金额未达到主体项目合同金额10%的;(3)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更换原厂配件只能由原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实施的;(4)独家经营行业的安装(或改造)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只有唯一指定供应商满足要求的。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并形成唯一来源备忘登记表。审批后按公示、公告、谈判、签订合同等流程进行采购,唯一来源公示、公告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五)校内框架协议采购
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以下非政府采购项目情形:
(1)配件、耗材,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2)为本单位教学、科研、运行、管理所需的服务,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
(3)单项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
前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学校年度采购总预算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校内框架协议指学校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及单项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项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框架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操作程序和规范等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安徽省省属高校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六)应急直采
应急直采适用于因时间紧急、采购成本较高、情况特殊等情况,项目单位可以直接采购;项目单位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与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采购。
(七)政策直采
政策直采适用于依据上级部门或地方属地政府政策文件规定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直接采购。
(八)电子卖场
电子卖场适用于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采购项目,如:“徽采云”电子卖场、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官方自营店采购。后期若有增加删减,以招标采购中心发布的通知为主。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使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不适宜使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在经学校招标采购中心批准后,可使用非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单位自行采购可通过直接购买或询比价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必须通过线下商超或电子卖场等正规渠道购买。单位自行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应进行采购结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不适合市场竞价原则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直接采购。需签订合同的,则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按国家、安徽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的项目,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办理,合同或协议未明确的,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生实习、实践类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与提供服务单位进行协商并按规定签订合同,达到限额标准则按照学校统一采购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等保密要求的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购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阶段进行
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事前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需求调查(市场调研)
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根据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完成采购需求调查(市场调研)工作,编制出合理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
(二)项目审查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
(三)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需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落实采购经费。项目批准后,应及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
工程项目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要求执行。小型维修工程立项按照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事中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意向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安徽省采购相关要求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二)采购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经审批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资料,发起采购申请,完成逐项审批。
(三)采购实施
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采购申请及配套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确定项目中标(成交)单位后,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合同签订
项目单位依据《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中标(成交)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与项目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盖合同专用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到合同签订的时间,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学校集中采购与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采购事后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合同履约及验收
项目单位作为采购合同履约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相关约定。对合同未按时履约等情形应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同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中心,详见学校合同管理办法。项目中标(成交)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约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基建工程管理要求执行。小型维修立项项目验收按照学校小型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二)合同支付
采购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验收资料、办理入账登记,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履行付款职责。
(三)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的采购前期资料、采购实施过程资料、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材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归档。
采购档案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至少保存15年;学校统一采购档案至少保存10年;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档案至少保存6年。
具体要求按照学校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纳入学校统一采购限额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发起采购申请,进行逐项审批,招标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紧急采购项目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采购,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因无法提前预计紧急需要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报招标采购中心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不成功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报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同意,可转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成功2次以上的,项目自动中止,取消采购或由项目单位重新组织论证后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学校入围管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委托,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因单个项目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不在学校入围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的,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议。
除本条所述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校采购项目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按如下要求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的异议、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等,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检查和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采购项目参与单位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合同、虚假验收、套取资金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等,招标采购中心一律不予受理,财务处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同时,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招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项目采购计划,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违规责任:
(一)采购计划或预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向招标采购中心提交采购申请的;
(二)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泄漏评标情况的;
(五)不按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招标结果的;
(七)合同履行不到位,未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报备的;
(八)采购需求调查(市场调研)不充分、设备安装条件未落实、定制设备未提供设计图纸等情形,导致供应商无法供货的。
第四十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
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评标期间泄露评标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单位和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学校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三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出让、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下属的法人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并落实执行。不具备自主采购能力的,可在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学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同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安工大〔2022〕28号)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管理细则》(安工大〔2022〕38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科研采购按照《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卖场”品目范围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单位不能组织实施的,可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化整
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
(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采购过程档案资料全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自行采购关键环节可追溯,可审计。
第二章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直接采购;采购预算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预算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直接采购,涉及到水、电、气改造的需报后勤处审批;采购预算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报后勤处审批后进行自行采购。
第三章 自行采购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采购活动。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询比价、唯一来源、应急直采、电子卖场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询比价是指供应商根据询比价通知的要求,提交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一)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询比价公告,从询比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单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时间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二)询比价公告应当要求参加询比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唯一价格。询比价采购小组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单,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做好询比价过程记录和结果记录。
第九条 唯一来源是指因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一)技术要求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或服务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二)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配套、兼容的,且预算金额未达到主体项目合同10%的;
(三)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更换原厂配件只能由原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实施的;
(四)独家经营行业的安装(或改造)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只有唯一指定供应商满足要求的。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并形成唯一来源备忘登记表。审批后按公示、公告、谈判、签订合同等流程进行采购,唯一来源公示、公告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条 应急直采适用于因时间紧急、采购成本较高、情况特殊等情况,项目单位可以直接采购,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与归口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同意后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是指项目单位通过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电子卖场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参与比较价格的供应商不得低于3家;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需保留相关选择过程及结果的截图;
(二)电子卖场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
(三)学校认可的电子卖场为:“徽采云”电子卖场、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须由项目单位会议集体决策后实施。会议研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主要采购需求、预算金额、经费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程序
(一)项目单位会议集体决策同意。按照会议集体决策情况,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单位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报申请,经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如有)审批,招标采购中心审核,方可执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唯一来源采购流程按照本细则第九条执行;
(三)采购小组编制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
(四)采购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填写评审记录;
(五)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六)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验收;
(八)资产入账、报销付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自行采购项目所有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按照“一项一档、应入尽入”原则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能完整、准确体现采购过程。
第十五条 由项目单位会议集体决策确定的采购小组应规范执行自行采购的全过程;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自行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维护学校利益,规范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货物、服务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2万元(不含)以下,须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直采申请,经项目单位审批后直接采购,采购完成后填写直采结果备案,经招标采购中心审核后进行合同登记。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严禁将应该由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自行采购。各项目单位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行采购内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采购风险。对采购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九章相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与归口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询比价记录
2.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合同
3.唯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附件1
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询比价记录
一、采购项目:
二、询比价时间:
三、询比价地点:
四、采购小组:
项目单位:
供应商(不少于3家):
供应商1:
供应商2:
供应商3:
……
五、询比价记录(含报价情况)
六、成交结果:
七、签字
采购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合同
采购方(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就采购下列服务或定制非标货物,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一、采购公告(询比价通知书)、询比价过程以及最终成交结果是组成本合同的要件。
二、服务内容或货物具体要求
序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品牌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1 |
|||||
2 |
|||||
合同总价(元) |
|||||
三、服务/货物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询比价最终达成的要求或符合同行业标准、规范,提供的定制非标货物必须全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
四、服务/货物的交付与验收
(一)完成服务/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
(二)安装调试培训: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及培训工作;
(三)采购人按询比价通知、询比价要求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未达合格标准的,无条件整改至验收合格。
五、付款
服务完成/货物验收合格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财税规定提供合同所含服务/货物内容的真实发票,甲方采购人在收到真实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货款。
账 号:
开户行:
税 号: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一)服务/货物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之列)。
(二)免费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仍应承担维保义务,甲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为违约。
(二)乙方不能按期交货,除经甲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以书面通知为准),交货日期每延长一天,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3‰按日收取延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每延长一天,按未付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①由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②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唯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专业人员 信 息 |
姓名: |
|
职称: |
||
工作单位: |
||
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 |
|
供应商名称: |
||
专业人员 论证意见 |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表达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
|
专业人员 签 字 |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本表格中专业人员论证意见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科研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关于规范和加强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的指导意见(暂行)》(皖教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采购”,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与其配套项目实现科研用途所必须的货物、服务及工程。
(一)科研采购货物是指仪器设备、软件、实验耗材等用于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货物;
(二)科研采购服务是指出版、测试化验加工、数据采集、仪器设备维修以及项目外拨等用于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服务;
(三)科研采购工程是指改善科研实验条件而对实验室及其他设施进行简易改装等用于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科研采购。科研项目经费作为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配套经费的,按照学校项目采购要求执行。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原则,通过分级放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等“放管服” 相结合方式,进行科研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采购相关职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采购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采购的技术、质量、进度、资金、安全、保密、档案、资产、成果产出等全过程自主管理承担第一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学校集中采购;
(二)拟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落实经费;
(三)负责确认科研采购文件相关技术条款的质疑、异议和投诉等解答,保证采购相关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真实、有效;
(四)组织采购合同履行、验收工作;当合同履约不到位时,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反馈。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科研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按照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论证;
(二)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的相关采购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督,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三)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科研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科研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申请的审批,审核科研采购的经费来源、经费预算;
(二)配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开展科研采购的必要性、真实性审核、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科研采购款项的结算及支付;
(二)督促科研采购预算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职责,加强对科研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科研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程序组织学校科研的各类采购工作;
(三)指导学校各单位的科研的自行采购工作。
第三章 科研采购形式与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采购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按照科研采购的预算金额分为三种形式:
(一)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学校统一采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货物 |
¥≥20万元 |
学校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不入学校 固定资产的货物 |
¥≥50万元 |
学校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服务 |
¥≥50万元 |
学校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工程 |
¥≥20万元 |
学校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二)货物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工程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报科研处、后勤处审批后实施采购;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货物 |
5万元≤¥<2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电子卖场 和唯一来源等 |
不入学校 固定资产的货物 |
10万元≤¥<5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电子卖场 和唯一来源等 |
服务 |
10万元≤¥<5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和唯一来源等 |
工程 |
1万元≤¥<2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和唯一来源等 |
(三)货物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采购;工程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单位直接采购,涉及到水、电、气改造的需报后勤处审批。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货物 |
¥<5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不入学校 固定资产的货物 |
¥<10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服务 |
¥<10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工程 |
¥<1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第十二条 因科研需要,须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单位须组织3名以上单数论证专家,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是指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集中组织进行的采购活动。项目单位申报学校统一采购,招标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是指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采购活动。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询比价、电子卖场和唯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一)询比价是指供应商根据询比价通知的要求,提交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1.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发布询比价公告,从询比价公告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单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公告时间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2.询比价公告应当要求参加询比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唯一价格。询比价采购小组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报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采购小组根据供应商报价单,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做好询比价过程记录和结果记录。
(二)电子卖场是指项目单位通过学校认可的网络平台,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电子卖场采购小组不少于3人,参与比较价格的供应商不得低于3家;采用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需保留相关选择过程及结果的截图;
2.电子卖场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
3.学校认可的电子卖场为:“徽采云”电子卖场、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等网络平台。
(三)唯一来源
唯一来源是指因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1.技术要求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或服务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2.需要与原有主体项目配套、兼容的,且预算金额未达到主体项目合同 10%的;
3.仪器设备维修、改造、更换原厂配件只能由原制造厂或者其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实施的;
4.独家经营行业的安装(或改造)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只有唯一指定供应商满足要求的。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论证,论证专家不少于3人,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并形成唯一来源备忘登记表。审批后按公示、公告、谈判、签订合同等流程进行采购,唯一来源公示、公告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在学校招标采购信息网公告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根据学校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直接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列的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不具备市场竞争原则的科研服务项目,可直接采购。其中超过2万元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等需执行直接采购审批流程,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四章 科研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采购须履行相关申购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经费预算未落实的,不予采购。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购置厂家单位的,根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执行,采购程序按照直接采购流程进行。科研任务书或合同未约定的,实行分级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货物、工程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服务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采购程序 |
货物 |
¥≥20万元 |
学校 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
不入学校固 定资产的货物 |
¥≥50万元 |
学校 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统一采购,设备不办理入库手续。合同甲方提供验收证明。 |
服务 |
¥≥50万元 |
学校 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
工程 |
¥≥20万元 |
学校 统一采购 |
招标或非招标方式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后勤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
第十九条 货物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服务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会议集体决策同意。按照会议集体决策情况,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
(二)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实行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唯一来源采购程序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三)采购小组编制采购需求,发布采购公告;
(四)采购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填写评审记录;
(五)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六)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验收;
(八)资产入账、报销付款。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采购程序 |
货物 |
5万元≤¥<2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电子卖场和唯一来源等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实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完成合同备案和验收入库手续。 |
不入学校固 定资产的货物 |
10万元≤¥<5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电子卖场和唯一来源等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实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完成合同备案和验收手续。合同甲方提供验收证明。 |
服务 |
10万元≤¥<5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和 唯一来源等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审批后,实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
工程 |
1万元≤¥<20万元 |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
询比价和 唯一来源等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后勤处审批后,实行二级单位自行采购。 |
第二十条 货物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纵向科研经费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须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审批后直接采购。
服务预算金额在0.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须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经项目单位、科研处审批后直接采购。
工程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涉及到水、电、气改造的需报后勤处审批。工程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须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填写申请,由项目单位报科研处、后勤处审批,项目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项目类型 |
项目预算(¥) |
采购形式 |
采购方式 |
采购程序 |
货物 |
¥<2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纵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验收入库手续。 横向科研经费:直接采购。 |
2万元≤¥<5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由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完成合同备案和验收入库手续。 |
|
不入学校固定资产的货物 |
¥<10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完成合同备案和项目单位验收手续。合同甲方提供验收证明。 |
服务 |
0.5≤万元¥<2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由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 |
2万元≤¥<10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项目负责人在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提交采购申请,项目单位和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实行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完成合同备案,提交项目验收资料。 |
|
工程 |
¥<1万元 |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 |
直接采购 |
项目负责人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涉及到水、电、气改造的需报备后勤处审批。 |
第二十一条 科研采购验收工作按照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采购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组)如要推荐技术专家(或校内人员)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出具推荐函,并对自荐专家的合法性及公正性负责;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科研采购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采购,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维护学校利益,规范确定成交供应商。所有参与采购人员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禁虚假采购,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主动接受监督。否则学校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九章相关条款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规范采购行为;对采购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将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第九章相关条款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共同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采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作用,根据《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固定成员为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不固定成员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立招标采购中心具体承办各项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议事坚持集体民主决定、依法依规决策的原则,确保各项决策合法合规、科学审慎、切合实际。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议事内容为: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五)审核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方案;
(六)审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事项;
(七)审议招标方式转非招标方式变更事项;
(八)研究和决定因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引发的学校紧急采购项目;
(九)研究和处理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十)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十一)审议或决定学校安排的其他与采购相关的重要事宜。
重大决策事项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按学校规定,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组长委托领导小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筹备、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均可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除需紧急议决的事项外,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得临时安排。
第九条 议题提请单位应在会前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简明扼要的议题背景材料报告或建议方案,在会前3个工作日提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经审定的会议议程、议题等会议相关材料在会前发送给领导小组成员审阅。
第十条 会议议事程序为:
(一)议题提请单位负责报告相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二)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三)主持人宣布讨论结果。
第十一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电子信息或书面方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相关议题审议前报告并在会后向其转告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对于招标采购任务紧急的项目或突发情况,无法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可通过电子政务(或采资一体化管理平台)进行线上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相关文档台账和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调整,应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再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范围的,还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会议严格执行工作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秘密,会议发言等内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人代表(以下简称“采购人代表”)管理,规范采招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学校项目单位所选派的,以独立身份代表学校参加采招等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项目单位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
第三条 项目单位对采购人代表的选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与委托的代表进行评审前廉政提醒谈话,并报告本单位纪委备案,项目评审前应对采购人代表选派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为学校在职在岗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或熟悉项目具体情况,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四)作为采购人代表前三年内,无以下不良行为记录: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6.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7.以采购人代表身份从事有损采购评审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的选取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原则上选派一名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或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选派两名采购人代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不能参与项目评审: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在采购活动前期需求调查(市场调研)过程中与供应商存在接触且影响公平、公正的;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招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推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采购中心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中应注明选派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采购人代表工作要求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不能担任组长。作为评审委员会的一员,采购人代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代表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审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采购人代表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服从评审现场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第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开标室,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人员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现场组织人员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代表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代表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采购结果公示前,不得透露评审结果,不得透露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监督人员、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信息。
第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应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相关各方的请托。
第十八条 采购人代表在参加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以及配套的电子文档。
第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资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和存档。
项目单位直接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资料由项目单位统一按自然年度整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其中合同资料需到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二章 收集和整理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保管。
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前期资料: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记录、方案审批记录和原始的采购需求调查、论证资料等;
(二)采购过程实施资料:包括采购文件、开评标过程资料、项目成交结果等材料。采购文件包括已发出的采购文件、对发出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文件(如有)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采购公告等;开评标过程资料包括项目投标(报价)文件、评标报告(评审记录)、定标意见等;项目成交结果资料包括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等;
(三)采购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合同);
(四)采购项目验收文件材料:包括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及成果文件等;
(五)其它文件材料:包括质疑、投诉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如有);其它与采购项目有关的视频、电子文档材料等。
第六条 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记录、原始的采购需求等;
(二)采购过程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参与单位的报价函、询比价记录等;
(三)项目合同;
(四)采购项目验收文件材料:包括采购项目验收单(或交接单)等;
(五)其他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资料。
第七条 电子卖场项目采购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申请记录、原始的采购需求、竞价过程资料、合同等。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应当准确、完整、签章齐全,真实全面反映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应当自采购项目开始实施时同步进行,贯穿采购全流程,确保资料的及时收集、分类、整理。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经办人应在10个日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资料移交档案管理负责人进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对以纸质形式存储的采购资料,应同步形成电子备份资料存档;以电子形式生成的采购过程资料,应按学校档案馆要求整理存档。
第十条 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项目编号单独立卷,制作统一的标签并注明项目基本信息,便于查询;电子卖场项目和经备案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可以自然年度为单位集中存档。
第十一条 完成收集整理立卷的采购档案应存放于招标采购中心临时档案存放处,在学校档案馆规定时间内,统一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第三章 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采购档案保管年限:
(一)政府采购至少保存15年;
(二)学校统一采购至少保存10年;
(三)项目单位自行采购至少保存6年。
第十三条 采购档案主要为本校管理工作服务。
(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凭证明文件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好调阅内容后,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或复制;
(二)凡需要摘抄或复制保密档案、未公开档案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三)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保密、完整与安全。借阅的档案不得转借他人,不准许拆卷、抽页、剪裁,不准删改、圈点或勾画档案内容,不准泄密、失密,归还的档案应完好无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档案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四)档案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对档案利用者归还的档案应仔细清点、查核无误后方可签字,如有损坏,应立即追究责任;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利用后的档案放回原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管理、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学校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擅自销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