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财务、资产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财务、资产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512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工业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226

安徽工业大学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家在《特种设备目录》中规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等场(厂)内专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不含气瓶)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检验、改造、报废等环节,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方针。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使用登记、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和维修改造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察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要求,并检验合格,随附的技术资料文件应采用中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未通过论证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地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有爆炸危险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原则上由制造单位负责,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装、调试和检验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九条 特种设备维修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并使用自制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对原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产权归属学校的电梯维护保养由后勤处(后勤集团)统一确定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留存。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设备负责人(安全员)以及人员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设备日常使用记录;

(四)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做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制度,定期到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复审,没有取得证书、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相关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安徽工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5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