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5〕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安徽工业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定》以及《安徽工业大学物价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事业活动时,依据学校规定的收费或收款权限、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或其他服务对象实施收费或收款时开具票据的行为,包括票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各单位不包括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的票据使用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自行管理。
第二章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学校的票据包括收费票据、专用收据、学校内部收据以及内部指标划拨等。其中收费票据主要是指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专用收据包括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安徽工业大学附属医院专用收据、校医院挂号票定额收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等。
第五条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主要适用于通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各类学费、住宿费、四六级英语考试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等),是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用收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专用收据是专门用于教育收费行为的专用票据。安徽工业大学附属医院专用收据、医院挂号票定额收据是专门用于安徽工业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的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用于教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宅的缴款。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各类代收代支款项和各类内部资料的工本费,经批准成立的各种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委托代收的会费,收取的捐赠款项,以及其他代收项目等。学校内部专用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回收水电费、学生归还贷款、校内各部门之间提供服务的现金结算,校内收据一律不得对外使用。内部指标划拨单用于学校非经营性单位之间经费指标的划转,内部指标划拨一律不得用于现金(含银行存款)结算行为,亦不得用于学校经营性单位与学校各部门之间的经费结算。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在依据国家及省或者学校有关规定实施收费或收款行为时,都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上述票据,不得混淆使用用途,也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费或收款。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票据的统一领购、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费票据。财务处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保管、发放、核查清理、回收、归档和缴销,做好各类票据各个环节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收费票据的使用、结存、票款回收和票据保管情况,负责空白票据保管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八条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学校附属医院专用收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门领购;学校内部专用收据、内部指标划拨等各类内部专用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九条财务处票据专管人员应及时清点领购或印制的空白票据,并按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妥善保管,如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当报告财务主管后,退回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或者印制票据的厂家。
第十条校内各单位从财务处领用票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凡需使用票据的单位,如果进行的收费、收款项目为首次行为,必须填制《安徽工业大学票据使用审批表》(见附件1),说明所进行的收费或收款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行为的批准单位等相关内容,审批表需经申请单位领导、财务主管、分管财务校领导逐级审批。财务部门对审批表中所填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缴回、核销。各单位负责领用票据的人员要妥善保管票据,防止票据遗失,不得将票据转借他人使用,票据管理人员不能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书面通知财务处。
第十二条票据实行限量领用,财务处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其每次领用收费票据的数量。使用过的票据应及时缴回核销,否则不得再次领取空白票据。
第十三条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凡丢失收费票据的,除个人须写出丢失经过和原因,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及时报财务部门,并登报声明作废外,财务部门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的经济责任(因丢失票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负责)。
第十四条票款应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长时间滞留在各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各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千元以上的票款应于当日交财务入账。各单位上交票款时,应当要求财务处经办会计出具“安徽工业大学收款证明”(样式见附件2),注明交款的记账凭证号,并将“收款证明”贴在票据封面的背面,以便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使用。如一次交款包括多本票据的票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财务处自行领用的票据无须开具“安徽工业大学收款证明”,但必须在收款存根上直接注明记账凭证号并由两位经办人员共同签章证明。
第十五条各项收费、应按收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或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的资金也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收取的票款一律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安排开支;对有特殊规定的、专款专用的收费项目和代收代支的款项,也一律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应上缴学校的费用和8%的代管费后再按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
第十六条票据领用单位应在使用收费票据前,首先应将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同时认真核查票据,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财务处处理。
第十七条票据使用人在使用票据过程中负有审查收费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对用途不明、标准不符、内容不实的缴费交款行为应拒绝开票并及时报告财务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写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收款方式、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姓名等各项要素,开具收据时必须使用蓝、黑圆珠笔复写,不得涂改、撕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的票据。应按照票据上注明的各联次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混淆联次使用。收据联一律加盖“安徽工业大学财务专用章”。
第十九条开票中出现误差可作废后重新开票,票据作废时需同时保留各联,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领用的收据只能用于收取现金时使用,转帐收据一律由财务处开具。任何单位都不得开具红字票据退款,开票后如确需退款的,必须收回原收据联,按作废票据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电脑打印的电子票据,由电脑打印的内容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作废发票,打印票据人需签名盖章。
第四章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领用的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领用空白票据时必须将上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予领用新的票据。当年领取的票据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办理核销手续,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核销,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核销的,需由领用单位出具经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但最迟不得迟于次年3月31日,否则不再提供新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领用人应认真填写待核销票据的封面,将票据使用的单位名称、收费金额、收款证明所在的票据册号、收据起止号码、作废张数、作废编码及开票人签名等内容在收据封面上填写清楚。
第二十四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时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实际交纳款项与收据存根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票据中出现影响核销的特殊情况时,应由票据领用人提供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并经财务主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向财政部门领购的票据,在办理完校内核销手续后,还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政核验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核销的票据存根、票据准购证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应按《安徽工业大学财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由财务处统一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对保管期限已满,符合档案销毁条件的票据,由财务处负责办理销毁鉴定、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处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票据领用人提供票据使用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并督促、检查票款的交纳和票据的核销,发现实际交纳款项与收据存根不符的,不予核销并限期查明原因和纠正。对拒不及时交纳票款的,应及时催交,并提出批评,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及财务主管反映。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财务处或学校纪检部门检举、揭发,财务处或纪检部门应保护检举者要求保密的正当权利,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实、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检举、揭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处应会同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定期检查校内各单位的收费管理和票据管理情况,及时掌握各单位收费收款工作和票据使用管理的情况。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学校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票据的领取人和该单位的分管领导可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四)收费收款不使用票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五)遗失收费票据未登报声明作废且未及时报财务处备案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财务、审计、纪检部门进行票据监督检查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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