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安徽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杜绝铺张浪费,杜绝公物私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根据“统一管理,分口负责”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责任制,即学校职能部门统管,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一、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调拨、报废工作;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建帐、建卡,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核对及考核工作;三、负责制定或修订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或有关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仪器设备规模和使用情况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确定专管领导和专管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一、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新购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入库工作以及原有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工作;二、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日常使用及维护维修工作,做到帐目清楚、标签到位、记录清晰、资料齐全、设备运转正常;三、负责指导实验室人员和其他使用人自觉遵守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各类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管理范围及资产值认定
第六条 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含自制设备)在800(含800元)元以上,无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基建项目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塑胶跑道及房屋装修中的空调器等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资产值按原值入账。因接受捐赠或无偿调入而无法确定原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市场价或估价入账;因技术改造、增加附件扩充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部件、材料、工费增加资产值;因设备损坏需要拆除其原有部件时应减少其资产值;已投入使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设备可按估价或合同价入库,待确定后再进行调整;盘盈设备可按重置完全价入账。
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采购、领用及放置
第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采购与增添,必须贯彻“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应在做好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集中编制好采购计划,采购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依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申报单位应单独立项,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购置专项资金项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学校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论证和采购工作。
第十条 所有设备采购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组织安装调试,并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技术验收把关的主要责任在使用单位,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数量不符等情况,采购经办人应在规定的验收期内向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入库后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专管人应及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设备支出单》办理领用手续。一般仪器设备的支出领用由专管人和使用人签字认可后直接领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办理领用前,应将设备档案交资产管理处保管。
第十二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领用后的设备原则上应放在有关实验室或办公室等场所,由专管人统一管理。对使用科研经费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等采购的计算机、打印机等仪器设备经设备专管人登记后可由本人单独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其他制度,做到管理科学,制度配套,责任到人,以保证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凡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建帐、建卡,并将每季度新增入库的设备卡片、设备标签,以及支出单在下季度的首月上旬交给使用部门。使用单位专管人应据此建立本单位设备分户帐,并注明存放地点,统一保管好仪器设备卡片,做好帐、卡、标签管理工作。各单位仪器设备分户帐以资产管理处设备固定资产帐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
第十五条 为做好资产与财务帐的衔接工作,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每季度末应对仪器设备帐核对一次,各使用单位专管人,每季度末月的22日前应将本期新增设备资产及时验收入库,22日以后购入的设备资产纳入下季(年)度报销和验收入库。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各种资料应妥善保存。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常用资料可随仪器设备一起由使用人保存,重要资料(如设计图纸、工作原理图、设备安装软件、专用软件等)由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应归档后交资产管理处统一保存,使用单位可将常用资料复印后随仪器设备一起保存。
第十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拆改。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拆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本单位专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拆改后的仪器设备需要重新验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值,并办理资产帐的调整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离、退、调出前,应到人事处领取《安徽工业大学离、退、调人员设备家具移交情况表》,到本单位专管人处办理设备转户与移交手续,经专管人签章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签章认定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保管与维护工作,特别要重视安全防范,抓好“放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同时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分别做好防潮、防热、防震、防锈、防腐蚀、防爆等工作,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始终使仪器设备保持在可用状态。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按照资产管理处发放的使用记录本做好使用、借用、损坏、维修等记录工作。如出现重大事故,有关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协调处理;如出现一般故障和损坏时应及时维修,维修以自修为主,自己不能维修的要及时联系厂家维修,不得无故拖延,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财务处根据在用教学设备总值、成新度和实验开出频度等情况在年初下达经费预算时与材料费一并下拨,由各单位在确保实验教学和结业需要的条件下,统筹掌握使用。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和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保管过程中如发现损坏或丢失时,应及时书面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责任认定。如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予追究责任;如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责令赔偿;如因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或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应进行赔偿。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致使损坏者;保管不当造成被盗或损坏的;野蛮装卸,乱丢乱堆,造成损坏或丢失者;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坏的;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者。
第二十四条 损坏仪器设备的赔偿款额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根据损坏程度确定。对部分损坏经修复后可以恢复原来性能的,按维修费赔偿;对损坏严重经修复后可以部分恢复原来性能的,按维修费加性能损失费用赔偿;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按丢失赔偿方法计算赔偿费;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其他损失费。
第二十五条 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款额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确定。对丢失使用未满一年的,按原值赔偿。对丢失超过一年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根据该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折旧后计算赔偿费,超过使用寿命年限的按剩余残值计算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利用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从事对外服务,设备所在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功能和价值,制定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和资产管理处立户后实行。对外服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包括设备有偿使用费与服务费,设备有偿使用费按使用机时确定,服务费按使用过程中所用水电费、材料费、场地占用费以及指导人员劳务费等有关费用确定。
第二十七条 设备损坏赔偿费、丢失赔偿费、对外服务费,由资产管理处或设备所在部门下达缴款通知,由赔偿人或使用人到财务处缴纳(或由资产管理处代收),所收费用由财务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的借用,应坚持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原则,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归还时要进行验收,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校内单位借用仪器设备为无偿借用,经专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由保管人办理出借手续;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为有偿借用,由借用单位携带介绍信到设备所在单位联系,经本单位专管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批准并办理收费和签约手续。其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必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仪器设备的功能价值、新旧程度、借用时间等确定,原则上每天按设备价值的0.2%~1%确定。借用时应一次性收取有偿使用费,并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
第三十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向校外出借仪器设备;未经本单位专管领导批准同意,个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出借和带出校外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按违纪处理,对造成较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将进一步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根据提高资产设备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单位使用效益不高或多年闲置的设备,资产管理处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校内进行设备调剂或调拨。校内调剂或调拨时,由调出单位专管人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设备专管领导和专管员签字同意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帐、卡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确认是学校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生产等需要的仪器设备,可实行有价对外转让,转让价格可视该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设备状况等综合情况确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设备所在单位共同谈判签订转让协议;单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还应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经确定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确定的报废总额度按照各单位设备状况分配给各有关单位,由使用单位专管人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资产管理处汇总,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单价超过5万元的专用仪器设备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由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共同以竞价或谈判的方式进行残值处理。如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部件用于维修时,须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残值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有偿借用费、对外有偿转让费、报废残值等一律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已经对外转让和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作同步销账处理。
第八章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方式采取单位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学校检查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成由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等参加的考核小组共同进行,重点抽查上一年度利用学校专项经费立项购置的设备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共分采购管理、帐卡标签管理、设备资料管理、设备利用率、设备完好率、使用环境、总体评价等七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本单位的设备投入及有关个人评奖评优挂钩。对考核中得分较高的单位,学校将给予单位一定的考核奖励,并优先安排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对考核中得分较低的单位,学校将通报提示改进,并酌情减少下一年投资额度,单位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原《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学校其他规定如有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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