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23号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教学、科研装备中的精华,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仪器设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单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仪器设备;金额为10万元及其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国家科委规定的23种仪器设备;金额不足10万元,学校认为需要列入大型精密仪器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因质量差或使用年限过久,性能降低,经鉴定后可不作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条 申请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的必要性及使用效益估算;购置仪器设备的档次、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经费来源;项目负责人、使用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配备;安放房间及其他配套设施等配套条件。申请利用学校专项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设备购置专项经费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由学校组成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前项目负责人应作好技术资料消化、技术验收方案制定、测试仪器设备及安装测试配套条件等准备工作;货物验收时应邀请供货厂商参与,当场开箱,并对照装箱单,认真检查,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型号、规格不符等情况,应暂停验收,及时查明原因,并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向供货厂商办理退换或赔补等手续;技术验收要吸纳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验收,形成技术验收报告交资产管理处归档,技术验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仪器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是否符合,附件、配套工具、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计量仪器设备是否具备计量认证合格标志、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等。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点存放,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应安全,符合使用环境与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搬迁和移动,更不允许私自带出校门或私自拆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搬迁、移动或拆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主要职责是: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制订和执行所管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用户需要协调安排仪器设备使用计划;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和效益考核工作,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专人操作,由经过培训且取得上机证的专门人员操作使用,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对操作比较简单的仪器设备,其他人员可持上机证上机;特别贵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单独使用,应在管理人员指导下持上机证上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由设备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负责,其他人员培训由该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进行,经考核合格后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发放上机证。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故障维修应找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技术人员,并将维修后的性能和主要指标检测情况详细记录,由管理人员签字验收,并将记录归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送校外修理,须事先报资产管理处批准。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功能降低,应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后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和使用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保管。原始资料主要包括:该设备的随机资料、技术验收报告、自制设备的图纸、购置申报书,订货合同或赠送协议、操作人员登记表等应在入库时交资产管理处;使用资料主要包括:该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维修维护记录、设备履历卡、效益评价表等。
第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每学年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内容主要有: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效机时/额定机时),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和社会经济效益,仪器设备现有功能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等,具体见附件2。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的有效机时,根据当年度实际开机时间计算,即年度使用有效机时=全年实际开机总时间,每次实际开机时间=开机准备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必要的后处理时间。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年度额定机时由资产管理处确定,主要根据设备的使用特点、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即年度额定机时T=1400*K。其中1400为年度额定机时基数,即40周/年*5天/周*7时/天=1400时/年;K为使用特征系数,根据设备使用特点等因素确定,其中“通用型”K=0.8~1,“专用型”及机械类K=0.4~0.6。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或使用率极低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可酌情作调动处理或收取一定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占用费”,所收费用作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的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功能开发、安全运行和合作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将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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