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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19140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191231

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学院、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工作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可以不履行书面审批手续,但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相应出差任务审批与差旅费报销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厅级(正高三级及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按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在城市及其所辖的地市、区县的住宿费标准及旺季地区和旺季期间住宿标准,出差人员在限额标准内自行选择。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分房型)。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部门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支出达不到限额标准,其差额部分的50%给予补助;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横向科研课题报销差旅费,在标准限额内不受交通工具限制,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人员共同出差的,可以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若发生租车费用采用分摊报销的,租车发票应当关联(在复印件上明确分摊金额及分摊单位)。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活动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监察)、财务、审计不定期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赴省内、外参加会议、培训、指导实习的,按往返途中各1天计发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指导实习的期间超过5天的(自然天数),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课题报销差旅费,按照《安徽工业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安工大〔2019121号)相关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若遇科研管理办法修订涉及差旅费报销的,按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探亲、看病、转业、调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安工大秘〔201421号)和《关于调整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工大秘〔20161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