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工大〔2019〕139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第十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学校预算经费(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专用基金、代管经费、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经济业务的财务审批权限。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按部门(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和级次实行专人审批,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依据预算履行审批职责,严禁超预算范围审批支出业务。
学校重大支出项目按经费类别和具体金额分别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后,按权限审批。重大支出项目上会讨论应兼顾效率,预算审批时已明确支出内容的原则上不再上会,未明确具体内容的预算项目(待细化项目)发生重大支出项目时,按本办法规定上会讨论。
第四条 财务支出审批实行网上审批。各级审批人审批支出业务时须通过财务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第二章 审批人员和审批责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审批分为经费所属部门(项目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四个级次。
经费所属部门党政负责人(以下统称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党务(含学生经费)、行政经费(含专项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时可以按内部分工要求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先行审核并手工签署意见,再依据其审批意见进行网上审批。部门分管负责人审签意见不作为财务审核内容和报销依据。
归口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中规定金额以上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是分管或联系部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各自负责经费审批的首签直接责任人(简称首签责任人),负责相关财务预算执行控制和支出审批,对审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及原始票据的合规性负责,对上一级次审批人负责并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第七条 报销人应加强与各级审批人沟通并报告支出业务情况。各级审批人进行网上审批时需要查看原始凭证的,报销人应当提供。
第三章 审批原则和审批内容
第八条 财务审批遵循依法审批、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真实合法、经济有效、逐级审批、分级负责、依法回避的原则。
第九条 财务审批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六)审批人认为应当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财务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经费支出业务应当由上一级次审批人审批。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业务支出额度划分权限,审批程序实行逐级审批,各级审批人进行审批时应当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预算经费审批权限
一、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三公经费”、机动经费等。
(一)人员经费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费等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批;
2.学校统一发放的课时费、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其他专项奖励,经归口部门审核后,由人事处审批。
(二)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运行经费及日常专项。
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下同)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10万元(含2万元,下同)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公用经费重大支出原则上按30-100万元(含30万元,下同)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含,下同)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三)专项经费。是指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门用途经费,一般为一次性或阶段性专项经费,由项目所属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
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
2-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重大专项支出原则上按30-2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200万元以上报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四)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归口管理部门为科研处。科研课题支出遵循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依据科研经费预算书或科研合同。
3万元以下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批;
3-5万元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核,课题所属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5-10万元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核,课题所属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支出由课题负责人审核,课题所属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重大科研经费支出按照100-3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30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五)“三公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出国(境)费。
1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万元以上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三公经费重大支出按照5-2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2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六)机动费。是指学校为解决重要事项或急需办理的事项而预留的经费,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机动费使用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处审核并提出经费处理建议。
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8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8-5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5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七)事业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1.学校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公积金、社保基金等,由财务处长审批。
2.公用水电费支出,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财务处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各种款项、提取各类专用基金,由财务处长审批。
4.校级副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长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审批涉及本人事项的,由校级正职领导互相审批。
二、基本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等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基建部门承办的修缮项目。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1.工程项目预算额度内资金,由财务处长依据预算审批;
2.工程项目预算资金的追加,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资金的支付
工程建设资金支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已批准的工程调整价款,由基建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工程进度款依据基建管理有关规定实行会签制度,依据合同和结算审计报告办理支付手续。工程服务支出、工程货物支出依据合同直接办理支付手续。
2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50万元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工程进度款经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会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以上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工程进度款经财务处、审计处负责人会签),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基本建设重大支出按照100-3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30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三)工程价款的调整
基建工程价款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审批并按规定随工程价款结算资料送审。
(四)工程项目借款
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需要借款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专用基金审批权限
依法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医疗基金等政策性专用基金,遵循“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原则。其他专用基金(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一、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由学校福利委员会制定计划。1万元以下由工会主席审批;1-8万元由工会主席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8万元以上由工会主席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福利费重大支出按照30-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二、学生奖助基金
学生奖助基金依据有关规定管理。1万元以下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批;1-10万元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奖助学金重大支出按照30-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三、医疗基金
医疗基金用于学校教职工医疗救助,依据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执行。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0.5万元以下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0.5-2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勤处负责人审批;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2-8万元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勤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实际领报医疗救助金8万元以上,由校医院院长审核,后勤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医疗基金重大支出按照30-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100万元以上报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批准。
教职工发生医疗救助特殊事项支出由学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解决方案,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或上会讨论批准。
四、其他专用基金
院长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专用基金,支出审批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四条 代管经费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部门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体检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形成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列入代管经费需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代管经费支出审批参照公用经费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和银行贷款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举办经济实体或向其他单位(含校办产业)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或备案后实施。
二、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依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高校债务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一)学校申请银行贷款须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处根据资金需求提出银行贷款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贷款本金。学校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与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学校资产处置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或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支付;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通过校财务转账支付。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财务处长审批。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首签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次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九条 首签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负直接责任。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化整为零刻意逃避上一级次审批管理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安工大〔2016〕102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