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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资经〔20191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校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结合我校校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校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以印发请遵执行。

此通

安徽工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

2019 618

安徽工业大学校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依法规范校属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校属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本部及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学校直属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校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实现校属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统筹处理好行业间、企业间及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适度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三)坚持以分类管理为重点。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对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分类管理方式,构建差异化决定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以分级管理为主线。按照产权隶属关系,完善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监管体制。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针对校属企业不同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以及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对工资总额预算分别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校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七条 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如果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也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备案制管理。

   第八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校资产经营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学校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对校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控。校属企业应完善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体系,并且组织开展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依法自主决定企业内部收入分配。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校属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各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备案或核准。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上级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十条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安排、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增减的依据、标准及数额及其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口径原则上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相一致,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原则上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特殊清单单列额等三部分构成。

第十三条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的确定:

   (一)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进行编制。其中

    1、为确保计算口径的一致,各企业发放的年终奖原则上应于第二年年初发放。提前发放的,计入第二年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发生兼并、改制、重组等情况的,新增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经审计的应发工资或市场同水平工资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二)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的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变动额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和规模性人员增减等因素确定。

   (三) 特殊清单单列额:对企业因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引进人才或技术团队实行协议工资等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特殊管理清单制度,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说明。所需工资性支出计入工资总额,单独清算,可不受当年本企业工资总额限制。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者减少人员的,可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同时按预算程序申请对工资总额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按年度进行管理,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建立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综合考虑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综合考虑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合理确定下降幅度。

   (三)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达不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低于5%

第十六条合理确定经济效益联动指标

   根据我校校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目标任务完成率等指标中选取23个。具体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根据所属企业实际选择确定。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与清算

  第十九条校属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校属企业应当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落实企业监事会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按年度清算制度。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计算。各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上年工资总额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做到填报完整、分析具体、数据准确,同时对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工作及人工成本情况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资产经营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校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执行上级收入分配政策和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且出具清算评价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资产经营公司和校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以合理方式向职工披露,主动接受职工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资产经营公司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自202011日起试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