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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6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本办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基建维修工程预决算审计及其他审计事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一、一切审计活动必须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关于审计工作的规定;二、一切审计活动效率及效果达到既定要求;三、一切审计活动能够促进学校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一、审计处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监控审计机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二、审计处每年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明确目标,褒奖先进、鞭策后进。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按照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项目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以正式文件印发,作为审计处开展年度审计工作和项目审计工作的依据。

三、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项目所需的时间、工作量大小和人员要求及成本,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切实的保障条件。

四、审计处应配备具有适应专业胜任能力和技能的审计人员,选派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无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保证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坚持继续教育制度,保证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

五、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审计处在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对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测试内部控制、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开展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二、项目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分项目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审计组长负责督导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并对项目审计全过程实施指导。

三、审计处负责人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可外聘专家进行审计。

五、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开展审前调查,对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研究,分析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六、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在评估审计风险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方案。

七、审计组在审前调查基础上,在实施审计前编制审计方案。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八、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审计事项,采用适当的方法,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九、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失实,或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十、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分项目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十一、在项目审计实施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真实、完整,证据确凿,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格式规范。

十二、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观点明确、结构合理、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报告应对审计事项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处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审计报告审定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校分管领导应在20日内予以批复。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审计底稿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

十三、审计处应将后续审计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一部分,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后续审计,并于审计结束后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审计小组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及管理层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被审计单位基于特殊情况不能落实审计意见与建议,应以书面形式申述理由。

十四、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归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负责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审计组组长负责审查验收。

第六条 开展内部评价

一、审计人员应在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自己分工负责部分的审计质量书面自我评价并对整个项目的审计质量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审计组长负责考核项目审计方案的完成情况,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形成书面项目评价结果。

三、审计负责人负责审核项目审计质量和审计组提出的项目审计质量,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建立与实施外部评价制度

一、审计处负责确定外部评价机构的组成人员。外部评价机构由校内外(市内审协会、学校有关部门等)财务、审计、工程、法律等专家组成。审计处负责人负责外部评价机构评价工作的联系与沟通。

二、外部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审计处在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形成的基础上,向全校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发送“安工大审计处审计质量评价表”,广泛征求意见。

四、外部评价机构参考内部评价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按内部审计有关准则要求,对审计处年度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并出具外部评价报告。外部评价报告应由外部评价机构参评人员签名。

五、对外部评价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审计处应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逐一落实,以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第八条 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奖惩制度。

一、学校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奖惩制度。学校成立审计质量奖惩工作组,负责审计质量的奖励和惩处工作。审计质量奖惩工作组由校分管领导为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审计处负责人根据组长意见,负责审计质量奖惩工作组工作会议的召集工作。

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在年度审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项目审计达优秀标准,学校应当给予奖励。审计质量奖惩工作组根据《外部评价报告》,结合具体实际,确定奖励档次,做出通报表扬或给予物质奖励的决定。

三、审计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四、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审计质量奖惩工作组根据《外部评价报告》,视情节轻重,可以对审计质量责任人做出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培训、转岗、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的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有关内部审计准则和学校审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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