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2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自制仪器设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自制仪器设备主要是指由我校教师自行设计,通过自己加工、委托加工或外购零部件进行组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请利用学校资金的自制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购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申报应慎重考虑,一般应是教学科研急需,而目前市场上没有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成型产品或虽然市场有同类型产品但价格较高,且在有能力自制的条件下方可申报。
第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在申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并逐项填写“安徽工业大学大学自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主要技术指标、资金来源、自制理由及技术可行性、仪器设备简要原理及设计草图(或框图)、经费预算(含仪器设备费、元器件费、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等)等。
第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论证要从严掌握,对于申报10万元以内的自制仪器设备,应由学院组织3名副高级以上专家论证;对于申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五条 自制仪器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技术验收工作由自制单位负总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自制仪器设备中需要的外购设备或委托加工的零部件,应严格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制仪器设备项目经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资产管理处领取“安徽工业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经费使用记录卡”,在自制过程中可凭“记录卡”、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采购合同等逐笔登记报销。报销最后一笔费用时,应持签字发票、采购合同、“记录卡”、验收单等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后,方可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七条 对于单台经费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3名以上具有副高职以上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技术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对于单台经费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验收。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制作完成入库前,项目负责人应制作该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设备组成、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使用说明等基本内容。同时应将自制仪器设备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归档材料应包括:申报书、验收单、经费使用记录卡(复印件)、产品说明书等。
第九条 申请自制仪器设备带有一定的风险性,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自制仪器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确保投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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