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教职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等限于校园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校依据特种设备的主要用途情况,明确使用和管理责任单位(部门),对于公共教学、实验楼馆场所电梯,学校按照方便管理的原则,指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单位(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做好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等。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购置从严掌握,严格按照《安徽工业大学资产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等手续。
第六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之前,安装单位应当先将其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经确认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项目校内负责单位(部门)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30日内连同检测结果、设备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项目校内负责单位(部门)。项目校内负责单位(部门)在完成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后,移交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管理。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各项管理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考试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4、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五条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要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发生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六条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制度,定期到指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不合格或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向学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九条电梯等需要定期检测的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由学校统一审定有资质的单位,由设备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与其签订维修、维护保养合同,并将合同文本以及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维修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留存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年度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原则上由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关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或归口管理单位(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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