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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四项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1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169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对原《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上述四项财务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1827

 

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强化专项经费绩效评价,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和特定工作任务完成,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889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实现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公用经费之外安排的、一定时期内有效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不包括学校为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保障。专项经费预算坚持激励引导、聚焦重点,强化内涵、提升绩效,一年一定、滚动编制。除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上级部门和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工作外,专项经费以年度预算安排为准,年度内不再新增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强化项目库管理,按照特定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财力状况,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选择项目安排专项预算。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管理规范、绩效最优原则。专项经费使用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专项经费分类

第六条 专项经费按经费属性分为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校级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直接下达或通过申报获取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中西部计划专项、高校学生资助补助专项(中央)等。

省级财政专项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直接下达或通过申报获取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高校发展专项、高校学生资助补助专项(省级)等。

校级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提升教学、学科、科研和管理水平,在公用经费之外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专业建设、质量工程、教学改革、学科平台、科研平台、校级科研项目、人才建设、创新创业、设备购置、图书购置、基本建设、后勤保障等。

其他专项经费是指各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拨入的或通过申报获取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各类纵向科研资金、横向科研资金等。

第三章 专项经费管理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依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立项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申报,获得批准的专项资金由申报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和绩效评价等。采取后补助等方式获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校级专项经费按照学校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项目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列入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时从项目库中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选择项目安排专项资金。

其他专项经费由相关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专项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下达后,各项目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停止项目实施,由项目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收回专项经费。

第九条 专项经费涉及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按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业务;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业务。专项经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验收和入库手续。

专项经费项目需要办理项目验收的,项目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应符合上级文件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专项经费审批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应当在项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专项经费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执行期满后撤销,项目余额由学校收回。如确需延长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新设专项经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实施全面绩效管理。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实行自评,自评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保存待查。专项经费项目未达到预算目标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项目执行,收回剩余资金。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学校纪委、巡查办、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属单位应对归口管理或所属管理的专项经费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在专项经费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或专项经费委托单位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或委托单位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校办〔20068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时,依据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向服务对象实施收费或收款时开具票据的行为,包括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等。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票据的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票据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领用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票据。

第二章 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安徽省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挂号收据、安徽工业大学收款收据等。学校票据形式包括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第五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物价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各类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专用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主要用于各类代收代支项目(如教材费、公寓用品费、实习劳保服装费、军训服装费等)收款票据。

安徽省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机构、教师承担科研任务所取得科研收入时开具的票据,承办各类会议、培训班等收取会务费、培训费时开具的票据,以及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开具的票据。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或其他单位、个人到学校交流工作等公务活动时,由学校接待而收取的相关伙食费、交通费等开具的票据。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挂号收据是专门用于校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票据。

安徽工业大学收款收据主要用于相关业务单位的资金结算证明,不作为财务报销入账的必要凭证,是学校辅助性管理票据。

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或收款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使用其它票据收费或收款。

第三章 票据领用

第七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财政票据(电子)、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财政票据(电子)、安徽省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安徽工业大学医院门诊挂号收据等票据由财务处负责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业务管理部门领用。安徽工业大学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票据管理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票据管理员专岗,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核查清理、回收、归档和缴销。票据管理员不得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应及时清点领用的空白票据,并按票据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各单位从财务处领用票据时,应当履行登记手续。财务处对登记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票据领用执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务处根据领用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次领用票据的数量。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及时缴回财务处核销,否则不得再次领取空白票据。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丢失票据的,应当书面说明丢失经过和原因,由领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时报送财务处并登报声明作废。票据丢失造成的后果由领用单位、领用人负责。

各单位票据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应当及时做好票据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或收取的票款应及时交财务入账,不得滞留在收款单位或个人手中,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或收款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对专款专用、代收代支等项目的票款,应全额上缴学校,按有关规定安排支出。

第四章 票据开具

第十五条 开具票据坚持“先收款、后开票”的原则,因特殊原因需提前开具发票的视同借款,应当依据合同或协议并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批,涉及税费的应由借票人提前支付,学校不垫付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票据领用单位应在使用收费票据前,将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同时认真核查票据,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人在使用票据时应审查收费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对用途不明、标准不符、内容不实的缴费交款行为应拒绝开票,并及时报告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开具票据时应规范填写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收款方式、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姓名等内容,不得涂改、撕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开具大头小尾的票据。应按票据上注明的各联次用途使用票据,不得混淆使用。收据联根据要求加盖“安徽工业大学财务专用章”或“安徽工业大学发票专用章”。开票中出现错误,应作废后重新开票。票据作废时需同时保留各联,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完整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开票金额应以实际收到或应收款额开具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开具红字票据退款。开票后若需退款的,必须收回原收据联,按作废票据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票据应按主管部门要求,通过电子开票系统填开电子票据,并按要求推送电子票据。电子票据一律不得手工填写或涂改,否则视为作废发票。开具电子票据收款的,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凭证收款记录打印电子票据汇总表。电子票据汇总表应当存档保存。

第五章 票据核销

第二十一条 领用的票据原则上自领用之日起三个月内缴销。各单位领用的票据原则上在年底前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再次领用票据时应将前次领用的票据核销,否则不再提供新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 票据核销时应将领用单位名称、票据使用起止时间、收费金额、起止号码、作废张数、作废编码、开票人签名等内容在票据存根封面上填写清楚。

第二十四条 办理核销手续时,票据管理员应认真核对发票所填内容与领用时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准确,票款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入账,入账金额与收据存根金额是否一致,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向财政、税务部门等业务管理部门领用的票据,在办理完校内核销手续后,由财务处统一申请办理缴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核销的票据存根、票据准购证和票据使用登记簿等由财务处统一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对保管期限已满,符合销毁期限的票据,由财务处负责办理销毁手续。票据销毁应当登记造册,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票据管理员签字后,并派两人监督销毁。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员应对票据领用人提供票据领用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票款交纳和票据核销。发现实际缴纳款项与收据存根不符的,不予核销并限期纠正。对不能及时缴纳票款的,应及时催缴。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票据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票据使用和收款管理情况。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若发布电子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学校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票据管理办法》(校办〔200542)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度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照政策和法规规定,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活动前提下,为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目的,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获取经济利益或达到特定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分为经营性投资和非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校办企业或其他营利性企业进行投资,包括创办经济实体、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入股等投资形式。非营利性投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益事业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遵循校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风险可控、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当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相结合,发挥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坚持创办投资活动可控、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型企业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六条 对外投资适用于技术基础扎实,开发产品能力突出,富有开拓市场能力,愿意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技术团队。

第七条 合作创办科技型企业,合作方应当具备足够的资金和经营场所、具备市场风险意识和发展高科技产业愿望及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能力。不得利用校内场所,不得利用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学校资源从事投资活动。

第八条 拟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九条 学校在职职工创办企业、利用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使用学校校名或使用技术职称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买卖期货、股票、有价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及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财政性资金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投资,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部门,履行对外投资的投资主体职能,负责管理各类经济实体,监管各类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持有、管理、经营各类股权。

第十二条 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能,参与对外投资决策审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校长办公会讨论、党委常委会研究等。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单位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向资产经营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投资项目初审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学校批准的投资项目,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五章 对外投资监管

第十七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验资。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应以投资额作为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依据。资产经营公司应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切实维护学校利益。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投资企业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 各类投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每半年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对长期亏损、投资无收益的各类投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撤并或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银行贷款管理,规范银行贷款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省教育厅所属高校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152094),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贷款是指学校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银行贷款遵循按需申请、规模控制、风险防范、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测算和编制银行贷款计划,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分次确定资金需求额度,择时申请银行贷款,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

第六条 学校制定银行贷款本息还款计划,每年在学校预算中安排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从严控制贷款规模。

第七条 银行贷款归还由财务处根据银行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确定还款额度、还款时间。银行贷款还款由财务处长审批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财务制度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