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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三项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202189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预算经费使用效益,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工业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上述三项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11020

安徽工业大学日常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常公用经费分为日常公用运行经费和日常公用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为公用运行费和公用专项费)。

公用运行费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为维持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等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公用专项费是指单位为完成经常性特定工作任务,在公用运行费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时,单独申请的公用经费。

公用运行费和公用专项费实行项目化管理,单独立项、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混用。

第三条 日常公用经费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即每年以零为基点核定预算,使用中实行“核定限额,超支不补,据实列支,结余归零”。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观念,强化坚持“过紧日子”的思想,加强对公用运行费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公用运行费按“基数+人员定额”核定。人员以上年度9月底实际在岗职工、在籍学生为准;定额标准按岗位和人员职务分类确定。

第五条 教学机构公用运行费基数为1万元/单位·年,教学机构管理岗位基本定额为4000/人·年,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定额100/人·年,学生定额10/生·年。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机构、直属单位公用运行费基数6000/单位·年,管理岗位基本定额5000元人·年,工程实践与创新教育中心、后勤处、图书馆一般岗位基本定额为500/人·年。

管理岗位依据上级或学校文件聘用职务核定系数,校级领导系数为1.8,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系数为1.5,科级岗位职务系数为1.2,一般岗位职务系数为1

第六条 公用专项费按年申报和核定。申报方法和程序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徽工业大学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邮电费、手续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维护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支出审批执行《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审批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对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并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大额支出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年终突击花钱。日常公用经费使用和年度结余情况将作为学校年度考核以及专项经费申报审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巡视、巡察及财务、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完善学校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依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预算范围的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整体绩效管理是指以各单位预算经费为对象,以各单位所有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各单位高效履行职责为目的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

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学校新出台政策和新增重大项目以及各单位专项经费为对象,以各单位落实新政策、新增重大项目和专项经费支出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为主要内容,以促进各单位高效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所开展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四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学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新实施的重大决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四)按规定编报学校整体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

(六)组织各单位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

(七)按规定上报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八)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

(九)负责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条 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归口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办法;

(二)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督和跟踪监控;

(三)科学、合理确定归口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设置符合实际、细化量化、科学完整的绩效指标体系;

(四)组织开展归口管理、单位绩效自评工作;

(五)及时整改“双监控”和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

(六)做好归口管理、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七)按要求报送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接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绩效评估

第六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要求,对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资金来源合规性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

第八条 预算绩效目标包括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推进预算绩效目标管理“三同步”,即预算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

第九条 按照“谁申报经费,谁编制目标”原则,各单位在申报新增项目或下年度预算时,应当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经费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相应的预算绩效指标,做到目标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条 预算绩效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是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十一条 按照“谁分配经费、谁审核目标”原则,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经费的预算目标审核;各单位负责各自管理的经费的预算目标审核;校财务处负责校级整体预算目标审核,汇总学校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并上报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合理性、可行性。对于预期无绩效、低绩效,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学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复时,预算目标同步批复。

第十三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逐步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预算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预算绩效目标,按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监控的对象是预算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实施绩效监控的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校财务处(会同发展规划处)代表学校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确保预算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采取日常监控与重点监控相结合。校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全面实行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在此基础上,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预算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缓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督促整改或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预算下达。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采取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自评为主,学校组织重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和预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归口管理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对照年初预算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自评,涉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列入绩效自评范围。绩效自评材料应保存待查。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运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要求稳步推进学校整体绩效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各单位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并将其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督促整改落实。归口管理部门应针对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调整优化以后年度预算和后续项目,支持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完善绩效评价结构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切实落实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花钱必问责,无效必问责”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将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工业大学社会服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机制,调动学校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资源(校名、资质、资产等)优势,实现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学校各单位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包括教学服务、技术服务、场地(场馆)服务、其他服务等。

第三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保障学生权益前提下,发挥学校资产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社会服务取得收入补充学校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四条 开展社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服务收费执行省、市收费标准或与服务对象协商一致,并严格遵守物价税收政策以及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社会服务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分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社会服务收支预算遵守“量入为出、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原则。社会服务承办单位应完整测算成本,合理确定价格,有效控制支出。严格禁止社会服务成本支出挤占事业经费。

第二章 社会服务收入分类及归口管理

第六条 社会服务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利用教学资源开展教学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实验实训收入、承办各类考试收入等。

2.技术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仪器设备、信息资源开展服务取得收入,包括测试费、鉴定费、检索费、查新(重)费等。

3.场地(场馆)出租收入。是指利用学校会议室、体育场馆等场地对外临时租用取得的使用费。

4.其他收入。除上述三项收入以外,因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网络服务费、对外医疗服务费、各类手续费收入以及利用学校资源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涉及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由提供服务单位拟定合同文本,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条款。教学服务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技术服务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场地(场馆)出租收入由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三章 社会服务支出内容

第八条 社会服务支出内容包括资源占用费、业务成本、直接人员费用、服务绩效等。

1.资源占用费。是指开展社会服务利用学校资源等应支付给学校的补偿性费用,用以弥补学校支付的资产折旧费、摊销费、维修维护、水电费等。

2.业务成本。是指开展社会服务发生的非人员经费直接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协作费、实验实习费、管理费、维修改造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直接人员费用。是指直接参与服务人员的课时费、监考费(培训、监考类)、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补助费和临时外聘人员劳务费等。

4.服务绩效。是指提供服务单位的奖励金。

第四章 社会服务支出比例控制

第九条 社会服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服务类型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即按照国家税法缴纳各种税费后确定社会服务净收入,净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与提供服务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学校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后,留成收入由提供服务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业务成本、直接人员费用和服务绩效。其中,服务绩效实行总额控制,总额不超过留成收入的10%,由提供服务单位自主分配,按年度结算并纳入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额。留成收入结余部分留归提供服务单位使用(弥补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条 教学服务收入分配

(一)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收入分配

1.校内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15%上交学校,85%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2.校外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10%上交学校,9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3.实验实训收入,50%上交学校,5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4.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承办各类社会考试收入,15%上交学校,85%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二)承办上级管理部门考试服务收入分配

省考试院等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国家级、省级考试是上级交办的任务,服务收入10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用于支付业务成本和直接人员费用,直接人员费用不得高于学校规定的标准,不得开支服务绩效。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收入分配

1.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取得的测试费、鉴定费等收入,40%上交学校,6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纳入分析测试中心管理的共享设备服务收入仍按原办法执行。

2.利用学校信息资源取得的检索费、查新(重)费等收入,40%上交学校,6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3.学报版面费收入,80%上交学校,2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第十二条 场地(场馆)收入分配

会议室、体育场馆等场所对外开放或临时租赁取得的收入,40%上交学校,60%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其他收入分配

1.网络服务费收入,95%上交学校,5%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2.对外医疗服务费收入,85%上交学校,15%留存提供服务单位。

3.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服务收入,按批准分配方案或相关文件、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比例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核定,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所有社会服务收入,均按到账金额0.5%收取票据管理费。票据管理费用于会计核算的直接成本支出。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开展社会服务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不得影响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开展社会服务针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安全稳定,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收费由提供服务单位向学校财务处申报收费方式,按规定领用收费票据,必要时应签订合同,收取的款项缴入或汇入学校账户。不得自收自支、以收抵支,不得截留或转移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社会服务支出内容,严格控制支出范围。留存单位的结余收入用于弥补本单位事业支出,不得发放加班费和津补贴。服务绩效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放方案需经单位集体决策,并向全体职工公开。

第二十条 社会服务支出审批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办法。

第二十一条 社会服务收支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处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社会服务收支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四项财务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