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制度汇编 > 财务、资产管理 > 正文
制度汇编  
  • 财务、资产管理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1421

 

各学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安徽工业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

 

 

安徽工业大学

20141015


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学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工作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差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出差审批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和学校相关审批规定。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以下职务(职称)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按规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执行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部门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支出达不到限额标准,其差额部分的20%给予补助;超出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见附件2)、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活动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差旅活动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纪委(监察)、财务、审计不定期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食宿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按标准报销住宿费和计发伙食补助费,不计发市内交通费。其中:赴外省参加会议、培训、指导实习的,按往返途中各1天计发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出差自然天数少于或等于2天的,按往返各半天计发);赴省内参加会议、培训、指导实习的,按往返各半天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再计发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指导实习的期间超过5天的(自然天数),超出天数的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减半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驾驶人员离开本市接送有关专家当日往返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若一天多次离开本市往返接送有关专家的,按出差1天给予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普通套间)

厅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件2

安徽工业大学公务出差审批表

       

   

 

  

 

职务(职称)

 

同行人员

 

出差时间

     日~     日,共    天。

目的地

 

出差事由

 

使用交通工具情况

1.      乘坐营运交通工具:飞机□  火车□  汽车□  轮船□  其他□;

2.      部门派车车号:                  司机:                  

3.      其他(需注明):

校分管领导意见:

 

 

对方单位接待情况

1. 对方是否安排就餐:是□,否□;是否交纳伙食费: 是□,否□;

2. 对方是否提供车辆:是□,否□;是否交纳交通费:是□,否□;

3. 会议或培训等活动主办方是否统一安排食宿: 是□,否□;

自付伙食费:是□,否□;是否自付住宿费:是:□,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1.使用交通工具情况和对方单位接待情况可待出差结束后据实填列;

2.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部门(单位)人员共同出差的,

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为学校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的费用;

3.同行人员中如有校级(或正高三级及以上)者请注明;

4.本表应在出差之前审批,作为报销凭证的组成部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2012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