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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办〔201723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安徽工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办公室

  2017424

安徽工业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收或应付票据、借入款项等。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三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宿费、各种赔款等款项;预付款项是指学校按照基建工程、货物采购、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职工预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医疗费等款项。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

(一)借款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不得借款。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因公出差或与教学科研等有关的事项确需借款的,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一事一借办理借款,严禁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四)按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限时结算,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五)定期清理原则。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3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核销。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差旅活动结束返校后30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还款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和培训通知等规定,在任务结束后30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采购借款。采购借款应自开票日起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四)预付工程款。基建工程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按工程进度冲回。

(五)公费医疗借款。教职工发生的住院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生住院借款,须在出院后30日内办完还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30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第六条  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

(二)借款人不能按期结清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依据借款实际情况从当月或后续月份扣取借款人工资,直至所扣工资能抵冲借款额度为止。

(三)借款人退休或调离本校时,应到财务部门结清所有借款后方可办理退休或离校手续。

(四)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七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款项是指学校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材料费、物资购置费、维修费、工程款等;预收款项是指学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如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款项;其他应付款是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已收到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可作为应付款处理。

第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建立明细账,并由专人管理。

(二)按时清理原则。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款项来源,按规定转入有关账户。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应定期清理入账。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对3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核销。

第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处理

对需要进行收入确认的到账款项,经认领后转入相关的项目账户;无需进行收入确认的到账款项(如押金、质保金等),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应收或应付票据的管理

第十条 应收票据是指学校在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等而收到或签发的商业汇票;应付票据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学校财务部门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或签发的商业汇票应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接受银行承兑汇票应当充分了解承兑方的信用状况,及时承兑票据金额。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按时承兑,接受汇票的当事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延期承兑及无法承兑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应收或应付票据进行管理,设置应收或应付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收款人或付款人名称、到期日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到期收回或承兑票据款,每清算一笔,在备查簿中注销一笔。

第五章  借入款项管理

第十三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因资金需求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十四条  借入款项应遵循“依需定借、集体决策、支出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借入款项应充分考虑学校偿债能力。对确实需要借款的项目进行评估后,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由财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登记借入款项明细账,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按时结算借款利息,及时办理续贷或还款手续。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年终前应进行往来款清理,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编入当年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往来款项审批按照学校财务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院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