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21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预算管理的要求,使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购置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设备购置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教学设备、重点学科建设设备、行政急需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校办〔2006〕8号文件的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和报批。其中教学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是教务处,重点学科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是研究生部,行政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是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由项目申报单位(部门)落实项目负责人,填报《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购置专项资金项目设备购置申报书》(祥见附件1),其中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申请自制仪器设备应单独立项,并填写相应的申报书(祥见附件2和附件3),报送归口管理部门。需要评审的专项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成有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五条 经学校审批后,对列入年度预算的设备购置专项资金项目,由财务处代表学校向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下达项目预算通知书,由归口管理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编制设备采购计划,并经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会审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认可后执行;对审批通过的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通知申报单位(部门),同时抄送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执行。
第六条 设备购置专项项目的实施,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规模较小(5万元以下)或采购规格比较单一的专项项目,原则上应在整个项目结束后,一次性办理经费结算手续。采购规模较大(5万元及其以上)或采购规格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分批采购,每批次设备采购到货并验收合格后,可先行办理到货设备的经费报销手续。
第八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部门)应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设备购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四)。其中5万元以下的专项项目,由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进行项目验收。5万元及其以上的专项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采购项目在经费结算时,项目单位(部门)应向财务处提供设备购置合同、设备入库验收单、专项项目验收单、本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处长共同签字的发票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或经费结算手续。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的或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经检查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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