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2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会计核算,提高学校资产投资和使用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高效。
第四条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的账务设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报告;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修理、清查盘点和处置等;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分析和科学调配等。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校级财务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产业以及各级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相关会计准则核算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同时,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从事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第七条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并登记学校固定资产的总账、明细账(金额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同资产管理处核对实物明细账,定期协助资产管理处盘查固定资产实物;
(三)按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上报固定资产有关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四)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制订学校设备采购计划,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五)协助资产管理处进行学校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和固定资产管理、维护、使用效益考核;
(六)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校内固定资产调剂、处置以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七) 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置并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卡片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出库手续,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按月同财务处核对固定资产金额账,定期组织盘查、清理固定资产实物,保证全校固定资产管理账、卡、物三相符。
(三)按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完成学校资产统计年报,以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维护、设备完好率、使用率的考核等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校资产设备的配置、调剂、调拨、转让、出租、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有关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制定学校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的计划,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六)负责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报关、报税手续。
(七)接受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审计、检查。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凡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或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资产均可确认为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各级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各种基金以及其他自有资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途径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后勤集团、科技实业总公司以及学校全资控制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购置或按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资产,亦确认为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核算口径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按实物管理的口径分为十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为了使两种分类方法在各个会计期间内相互衔接一致,将实物管理口径的十六个类别再按会计核算口径归集为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归入房屋和建筑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不含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归入专用设备;家具、行政办公设备以及机电设备类的交通工具归入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直接归入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直接归入图书;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被服装具、牲畜归入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原价,登记入账: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图书以标价为依据确定原价。
(二)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账务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账:
(一)财务处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用以核算固定资产原价,按照六大类分类标准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金额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按十六大类设置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数量金额式账);按使用保管部门设置分户明细账(数量金额式账),按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部门固定资产明细登记簿,保管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三条实物明细账簿应按类别和使用单位设置账户,并按类别和使用单位设置汇总账页,既要反映各种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又要反映学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状况。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设备编号、设备专管人、使用人等内容,一物一卡,由设备专管人和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专管人归集保存。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或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证,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证均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和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在会计电算化核算管理模式下,账簿、凭证均按会计电算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填写和打印,并按《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的要求,于会计年度结束时将纸质账簿打印、装订、归档。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或固定资产专管人员、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调整登记部门明细账。
第十七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确需添置的,由使用部门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并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基建处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审查,按照学校经费管理权限,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成立论证工作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统一招标采购,确需学校自行采购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成立招标工作组公开招标,论证工作组和招标工作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基本建设项目还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发改委以及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三条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含需安装的设备购置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该项目的完整资料,包括立项批文、论证资料、招标资料、施工合同、预算、决算等与财务有关的相关资料,随同交付使用报告单一起,附在交付使用会计凭证后。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增加的会计核算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安徽工业大学会计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或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接受捐赠或调拨、划转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按应付租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定期支付租金,按租金支付额借记“应付及暂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各类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4、盘盈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维护制度,责成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对未履行保管和维护职责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的损坏和损失,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处以不少于固定资产原值10%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主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占用费或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各单位固定资产完好率和在用率,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含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处置单价5万元以上或单价未满5万元但总价超过10万元的大批同类固定资产,首先应经学校有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时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同意,报省财政厅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审查,经分管固定资产的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法人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相关表格,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有关资产价值的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影印件,或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给资产管理处。
(二) 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和财务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提出资产处置意见,需要时还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资产管理处对批量处置的固定资产,应登记造册,提供待处置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设备分类号、购置年代等相关信息,其中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应提供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同时,形成汇总处置意见上报分管固定资产的校领导签署意见。
(四)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审批意见。
(五)按审批权限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修购基金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条处置固定资产引起固定资产减少,应按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固定资产处置所得的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第八章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等事业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是学校在保证正常事业活动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或投资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方式主要包括:
1、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三十七条 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审查、组织可行性研究,并报经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一次性转作经营的固定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大于5万元的,须报经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必须得到省教育厅的批准文件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确认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或按其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或股本的比例参与分红。学校有权了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学校固定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或“对校办产业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投资取得的收入贷记“其他收入”,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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