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6〕19号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使设备维修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办〔200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备维修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在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设备维修的资金,主要指学校公用设备的维护保养,为教学、科研、实验服务的大型或成套设备以及大批同类设备的大修改造。各单位(部门)教学、行政、科研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费用,不包括在设备维修专项资金之内。
第三条 设备维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部门)填报《安徽工业大学设备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一)报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校办〔2006〕8号文件的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和报批。
第四条 需要评审的设备维修专项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成有财务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有关实验中心等部门领导或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
第五条 对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的设备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由财务处向资产管理处下达项目预算通知书,由资产管理处通知申报单位(部门);对审批通过的新增专项资金项目,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资产管理处通知申报单位(部门),同时抄送财务处。
第六条 设备维修专项项目的实施,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分管领导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及项目预算执行。
第七条 设备维修专项项目的实施过程,要严格按照《安徽工业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工业大学设备仪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部门)应填写《安徽工业大学设备维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单》(附件2),维修费用低于2万元的项目,经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分管领导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维修费用2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有关专家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八条 维修专项资金在结算时,项目单位(部门)应向财务处提供有关该项目的维修合同、项目验收单以及有本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处长共同签字的发票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经检查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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