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学位〔2026〕4号
各院(部),机关有关部门、校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23〕4号)进行修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6年8月8日
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品行端正。
第四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教学环节,通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且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第五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生应在最长学习年限(联合培养专升本学生为3年)内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八条 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我校与其他高校联合培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照上述条件审核,教育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安徽工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
3.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
4.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提出学士学位拟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拟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审核;
5.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6.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投票方式表决;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即时备案。
第四章 学位补授
第十二条 已从学校毕业或结业但在校期间因以下两种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可在毕业或结业后未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课程学习取得学分,若符合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1.毕业时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结业生,但累计未获得学分数不得超过12学分;
2.虽已获得毕业证书,但毕业时仅平均学分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证书的学生。
第十三条 补授学士学位程序:
1.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按照《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件中结业转毕业流程,完成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合格后,经教务处审核,对于符合学士学位补授条件的学生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教务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1.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年限期满,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
2.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处分;
3.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5.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术评价结论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报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核报告,于收到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若复核结果变更了原学术评价结论,后续学位相关事宜将按照变更后的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五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核报告,于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若复核结果为撤销原决定并授予学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后续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八条 如果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学校作出的复核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平均学分绩计算办法:
1.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统计课程范围包括除全校公共选修课、临时性课程以外的所有课程;
3.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以规定修读的课程模块英语成绩作为计算对象;
4.同一门课程按最高成绩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可根据获奖情况适当降低平均学分绩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1.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或破校以上运动会记录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9分;
2.校运动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以上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者、代表学校参加跨学校跨地区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三名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8分;两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获得省(部)级比赛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不小于67分;
3.校运动队员代表省(部)参加全国性运动会,获得个人或团体项目前八名或三次获得省(部)级比赛前三名者,如符合毕业条件,均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学科科技竞赛获奖者,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者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存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可经本人申请,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出具相应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期间若与上级学位委员会新的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学位委员会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校地合作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