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工大〔2025〕117号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管理,提升科研创新能力,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年11月21日
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平台考核管理,提升平台科研创新能力,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研平台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考核工作遵循“分类考核、注重实效、动态调整、激励导向”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有组织科研实施、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与标志性成果产出。
第二章 考核
第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分为三类考核,Ⅰ类和Ⅱ类科研平台由学校组织考核、Ⅲ类科研平台由依托学院组织考核。各类科研平台固定人员不重复,Ⅰ类和Ⅱ类科研平台固定人员原则上应包含国家或省级科研培育团队。科研平台分类情况如下:
类别 |
平台类别 |
考核单位 |
|
学校考核类 |
Ⅰ类 |
国家级科研平台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学校认定的其他高能级平台 |
科研院 |
类别 |
平台类别 |
考核单位 |
|
学校考核类 |
Ⅱ类 |
教育部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 省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 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 省哲社重点实验室 省委宣传部智库、研究中心 省科技厅智库 学校认定的其他平台 |
|
学院考核类 |
Ⅲ类 |
校内其他科研平台 |
依托学院 |
第五条 各科研平台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考核材料。考核材料中列举的成果应是在考核期内取得,并与平台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各类科研平台之间固定人员和成果不得交叉重复计算。
第六条 学校考核类科研平台由科研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开展科研平台年度考核工作,专家组根据平台取得的代表性成果、科研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指标对平台进行考核排序,并形成综合考核意见。学院考核类科研平台由相关依托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意见报科研院备案。
第七条 科研院根据平台考核成绩和专家综合考核意见,确定平台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科研平台管理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和不合格(D)。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九条 Ⅰ类科研平台成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
(二)获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300万以上国防军工重点项目等项目)。
(三)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重大产学研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2项。
(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至少1人。
(五)发表高影响力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正刊上发表的论文)。
(六)平台固定人员人均到账经费超过100万,且平台年度科研到账经费超过3000万。
上述考核条件除国家奖外,其他均为我校为第一单位、主持人为平台固定人员。
第十条 Ⅱ类科研平台成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一)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一类行业协会一等奖,或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获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防军工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等)。
(三)到账经费500万元以上重大产学研项目或成果转化项目。
(四)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至少1人或省级C类人才计划至少2人。
(五)发表高影响力论文(在Nature、Science、Cell正刊或大子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六)获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央决策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
(七)平台固定人员人均到账经费超过50万,且平台年度科研到账经费超过1500万。
上述考核条件除国家奖外,其他均为我校为第一单位、主持人为平台固定人员。
第十一条 平台在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年度考核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考核材料。
(二)科研平台运行管理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科研平台固定人员发生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章 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考核类科研平台设立平台运行经费,支持科研平台的自主创新研究、开放课题和运行维护等。运行经费实行分类支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校企共建类科研平台运行费用可由双方共同支持运行经费,具体比例由校企双方协定。同时,鼓励争取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
第十三条 平台运行经费分为基础运行经费和考核激励经费。运行经费根据平台考核结果按年度拨付,具体额度如下:
类别 |
平台类别 |
基础运行经费(万元) |
考核激励经费(万元) |
||||
A |
B |
C |
D |
||||
学校 考核类 |
Ⅰ类 |
国家级科研平台 |
100 |
140 |
100 |
50 |
0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
50 |
70 |
50 |
25 |
0 |
||
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
40 |
56 |
40 |
20 |
0 |
||
Ⅱ类 |
教育部成果转移转化基地 |
20 |
16 |
10 |
5 |
0 |
|
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 |
20 |
16 |
10 |
5 |
0 |
||
省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 |
20 |
16 |
10 |
5 |
0 |
||
省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 |
20 |
16 |
10 |
5 |
0 |
||
省委宣传部哲学重点实验室 |
5 |
7 |
5 |
2.5 |
0 |
||
省委宣传部智库、研究中心 |
5 |
7 |
5 |
2.5 |
0 |
||
省科技厅智库 |
5 |
7 |
5 |
2.5 |
0 |
||
注:考核激励运行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平台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其中,考核结果为A的科研平台,考核激励经费中上浮部分可发放绩效。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费用: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平台改造、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耗材费等。
(二)科研平台基本业务费:围绕科研平台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三)开放课题经费:与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开放课题经费不允许外拨。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可设立主任基金,主任基金来源是学校按相关政策拨付给实验室的经费、上级主管部门每年拨付给实验室的经费等。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交叉研究方向启动及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管理费用等。基金设立由科研院审批,实验室主任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科研平台必须根据平台运行经费开支范围的要求,在学校制定下年度财政预算之前(以财务处通知为准)填报科研平台日常运行经费使用预算,未填报运行经费使用预算的,不拨付运行经费。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对新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校给予相关依托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
类别 |
奖励标准 (万元/个) |
国家级科研平台 |
20 |
安徽省实验室 |
10 |
教育部科研平台 |
5 |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 |
2 |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优秀(A)的平台下一年度考核激励经费上浮20%;考核结果合格(B)的平台,下一年度考核激励经费维持不变;考核结果基本合格(C)的平台,下一年度考核激励经费减半;考核结果不合格(D)的科研平台,依托学院和科研平台须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停拨下一年度平台运行经费。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平台,解除平台负责人职务,并对平台负责人和依托学院进行校内通报。
第二十条 各科研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科研工作量(A类)补贴,由科研平台和依托学院根据实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平台类别 |
考核结果 |
|||
A |
B |
C |
D |
|
Ⅰ类 |
400分 |
200分 |
- |
|
Ⅱ类 |
200分 |
100分 |
- |
|
Ⅲ类 |
100分 |
- |
- |
|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评估的科研平台,追回结余运行经费,并在全校范围内对科研平台负责人及所依托学院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工业大学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安工大〔2018〕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