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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7日 文章作者: 浏览:

安工大秘〔202546

 

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规范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保障科技活动符合伦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徽工业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

  20251119

安徽工业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规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保障我校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符合科学和伦理道德要求,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号)、《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卫科教发〔20234号)等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校内科技研究活动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安徽工业大学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伦理委员会”)挂靠校学术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科技伦理审查、监督、教育培训及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科技活动,须事先通过伦理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展,否则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和处分。

(一)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

(二)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

(三)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下设3个分委会,负责相关学科领域的伦理审查和监管工作,分别为“生物医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和“人文社会科学”分委会。分委会在校伦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伦理委员会可根据学校科技伦理治理的需要,成立、变更、撤销相关分委会,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校伦理委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负责处理校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科技伦理审查能力水平,科研诚信状况良好,致力于捍卫科技伦理、热心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校伦理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由生命医学、人工智能、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且应有不同性别和校外委员。委员由相关学科领域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分委会由校伦理委员会指定相关院系、直属机构作为依托单位成立。各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伦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分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报校伦理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分委会委员分别由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第八条  校伦理委员会及分委会的委员每届任期为4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届。委员换届时,由相应学科所在二级单位推荐。校伦理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分委会委员经校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九条 校伦理委员会及分委会的委员在任期内如出现下列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情况,可由校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出现缺额时,由相应学科所在二级单位推荐,校伦理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分委会委员经校伦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十条 校伦理委员会和各分委会均应配备专(兼)职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校伦理委员会职责:

(一)适应新时期强化科学伦理审查、捍卫科学伦理的需要,在学校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科技伦理意识和监管的意见法规;

(二)制定完善学校科技伦理宏观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审定各分委会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工作条例;

(三)授权和指导各分委会对相关领域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审查,出具伦理审查意见;审议各分委会难以解决的重大科技伦理争议,受理有关科技伦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和申诉,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四)监督各分委会按照科技伦理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组织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与宣传,为科研人员提供科技伦理咨询;

(六)学校授权或委托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伦理委员会分委会职责:

(一)分委会对相关领域伦理审查具有独立决议权。根据校伦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本领域相关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条例,明确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流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机制、伦理审查质量控制机制和应急审查机制,确保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

(二)受理相关领域科技伦理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工作,传达伦理审查决议,完成伦理审查的相关材料存档;

(三)按要求跟踪监督本领域伦理审查已批准科技活动的全过程;

(四)协助校伦理委员会处理本领域伦理审查中发生的纠纷、异议和申诉;

(五)须通过重大事项汇报与年度报告的形式向校伦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向校伦理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校伦理委员会需要,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二)组织和参与校内外伦理相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协调和推动校内科技伦理宣传、咨询和教育培训;

(三)协助调查和处理伦理审查中发生的纠纷、异议和申诉;

(四)按照要求完成科技伦理审查相关的登记、报告;定期对开展的伦理审查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五)校伦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校伦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校伦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到会委员需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举手、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伦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形式。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为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获得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校伦理委员会和分委会委员应对所承担的伦理审查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校伦理委员会及分委会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审查内容存在利益相关的委员须主动声明并回避。未回避的审查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伦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章程》(办〔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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