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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文章作者: 浏览:

研究生〔20168

各学院、行政部门: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精神,特对《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院

          2016 年6 月17

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287号)精神,以及《安徽工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与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办〔20141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一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含档案工资关系没转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每学年按10个月计,按月发放,每年28月份不发。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财务处每月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至研究生的本人本地银行卡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五)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 段按照 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六)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七)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者,已经查实,立即停发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八)对受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审查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审查并制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将相关材料报送财务处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6月开始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20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公布《安徽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环节收费及支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