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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学位〔20133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3年校学位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3年10月25

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及《安徽工业大学授予学位实施细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处理程序。

(一)学校在获得确实线索或接到相关举报后,根据被举报对象的具体情况,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成立处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纪委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校办、学工处、保卫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参与工作组。

(二)对于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行为,以及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行为,工作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形成调查报告和相关结论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到学生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学位作出处理意见,由学工处根据相关政策对其学籍作出处理意见。涉及到在职人员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对其学位作出处理意见,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及到安徽工业大学教师的,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政策对其聘任关系作出处理意见。所有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三)对于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以及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工作组首先对被举报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然后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3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工作组委托3位校外同行专家对检测结果和当事人书面陈述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分为:(1)观点剽窃、数据抄袭、伪造数据、文字抄袭、无作假行为;(2)整体抄袭、大部分抄袭、小部分抄袭、个别地方抄袭、没有抄袭等。工作组将检测结果、当事人书面陈述和同行专家认定结论上报校学位委员会,由校学位委员会投票表决形成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以及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人事政策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系、所)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所)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院(系、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系、所)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首届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