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13〕6号
各院(部),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3年校学位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更好地适应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不断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制订《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考核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三年进行一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考核,考核依据导师基本条件,划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三种情况,考核为基本达到和未达到的,报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定,确定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研究生导师考核的基本条件
第二条 学术成果要求。近3年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学术专著(署名为前2名);
3.作为第一完成人,有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单位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1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正式颁布的标准1项;
4.国家级科技奖励主要完成人(前10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5.对于与被考核人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教学类成果可视为科研成果,具体要求为: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2名)。
第三条 科研经费要求。近3年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课题;
2.对于与被考核人研究领域密切相关的教学研究项目可视为科研项目,具体要求为:主持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3.正在承担科研项目,近3年本人可支配的实际到款的科研经费数额,工科导师年均研究经费4万元以上,文理类导师年均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科研经费的认定,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和科研处核定的被考核人实际可支配经费为准。
第四条 学院年度考核。每年6月底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导师队伍状况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状况,对现有指导教师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对科研经费充足者和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应在当年9月份新入学研究生指导人数的分配上予以倾斜,具体政策由各学院结合招生指标和本学院情况制订。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当年9月份新入学研究生的指导分配指标,并将名单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1.连续三年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者;
2.没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本人当年6月底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数额,工科导师不足2万元,文理类导师不足0.5万元)以保证研究生进行课题研究者;
3.责任心不强,培养过程中出现过较大差错者;
4.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者;
5.研究生论文阶段,导师离校连续半年以上,且无措施保证论文质量者;
6.学位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第五条 考核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其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由学院指定其他导师指导:
1.道德品质恶劣、违反学术道德情节严重、违法乱纪者;
2.连续二次被停止招生者;
3.自动放弃指导教师资格者;
4.校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三、研究生导师考核程序
第六条 考核对象。凡在57周岁以下的硕士生导师均须参加硕士生导师考核。下列指导教师不在考核范围:
1.在本考核期内新增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2.距离上个考核期不满3年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七条 考核程序。
1.由导师个人申请,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考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
2.学院组织审核。学院统一将材料收齐,提交相关部门对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学术成果由科研处进行审核;科研经费的认定,以学校财务处核定的实际到款经费为准;非项目负责人的经费认定以科研处确认的实际可支配经费为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经费及指导学生情况等进行审核,给出具体考核结论(分为达到、基本达到、未达到)。
3.研究生学院组织复审。研究生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最终审定。
4.考核结果处理。考核未通过者,停止其当年招生;若2年内仍未达到考核要求,则取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需恢复指导资格者,按照《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条件和申请程序进行。
四、其它管理规定
第八条 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超龄导师可安排一个考核期(3年)的招生并纳入学院年度考核计划,但不作为是否退休的依据。
1.正在主持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2.目前本人科研项目经费:文科在8.0万元以上,理工科在40万元以上;
3.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仍作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为省内该学科知名学术带头人;
4.近三年在本学科权威期刊(或SCI二区以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正高职人员;
5.近三年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二)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一项(排名第一)。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论文、科研奖励和科研项目的类别均按《安徽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9〕1号)中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之有矛盾的以此办法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