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7〕23号
一、本规定涉及的研究生经费为: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研究生助研津贴和在职人员学位论文经费四项。
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研究生部核定全日制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标准(不包括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按学院造册报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制(经、管、法类专业为2年;理、工类专业为2年半。)核拨普通奖学金到学院。学院一般按季度统一造册,经研究生本人签名和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派专人到财务处领取发放。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复学后按学制顺延发放,提前毕业研究生不得提前领取该项经费,延迟毕业研究生延期内不再领取该项经费。
三、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管理:
1.拨付标准和拨付时间
我校研究生业务费的拨付标准为:理、工类专业研究生3000元/生,经、管、法类专业研究生2400元/生。拨付时间分为第三学期和第四学期初,每次各拨标准的一半。
2.核拨程序
研究生部在研究生进校第一学期内,汇总各专业研究生和导师互选结果,按研究生所在学院造册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核拨业务费到各学院。
3.使用范围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研究生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资料和小型低值仪器费;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学术会议和论文阶段调研的差旅费;学位论文印刷费;论文评阅和答辩时必须开支的有关费用。
(2)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应来源于导师及有关课题组的科研经费。
4.使用管理原则和办法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按导师人头管理,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采取学校(研究生部、财务处)、学院和导师三级管理。
(2)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管理,按导师建立个人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帐目。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经导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能进行。
(3)研究生部和财务处每年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规问题,将严肃处理。
四、研究生助研津贴
研究生进入论文阶段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工作后,应给予研究生一定的科研津贴。
1.发放时间:原则上从第三学期开始。
2.发放标准:每月100元/生。
3.经费出处:主要从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经费中支付,如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有节余可适当从中支付。
4.发放管理:由研究生本人按季度从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津贴发放申领表》填写好相关项目后,经导师和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处领取。
五、在职人员学位论文经费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在论文工作和答辩阶段发生的有关经费主要由所在学院承担。相关标准由学院自定。因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特殊性,各学院可在研究生部“学位论文专项经费”中报销或支付用于论文答辩费和接待校外评委专家费用,标准为1000元/人。论文评阅及证书购置等经费由研究生部支付。
六、其它
1.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中相关内容若与此规定有冲突的,以此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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