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07〕8号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技项目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以及有关国家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和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2.科技开发项目引进的经费一律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信息开具票据。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发放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本交项目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账户。
3.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提取比例为研究总经费的10 %。其中学校4%,校科研处2%;学院、系部4%。
4.对方设备费的管理暂按原办法执行。课题(不含文科课题)水电费暂按1%由科研处代扣。
5.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大额支出,使用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 人员经费: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提取人员经费,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研究经费的20%。人员经费可以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加班费、外聘人员的工资、接待费用等。人员经费中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 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研究生助研津贴(硕士生不超过300元/月,博士生不超过500元/月),图书资料及印刷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等费用。
(3) 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 仪器设备购置费。
(5) 实验室改装费。
(6) 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7) 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8) 指按所签合同支付给中介方的费用。
(9) 与项目有关的出国费用。
6.技术合同必须经技术市场登记认证。认定为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营业税由项目组承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7.按合同要求为委托单位代购的仪器、设备由委托方验收,学校不再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签定时,委托单位的设备费须有明确的设备清单和价格。购置设备由科研处按照设备清单审核。
学校鼓励课题组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验收手续。对学科和科研发展有重要作用的设备和实验室建设经费,经学校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将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的支持。原则上,学校和课题组各支付总经费的50%。其它购置的仪器设备,学校在科研工作量考核中给予奖励。
8.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
9.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应按照合同认真完成项目的研究,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赔偿由课题组承担。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为依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财务处根据科研处出具的结算表进行结帐。课题的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存档。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仍由课题组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按学校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10.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由项目组承担。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科技开发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认真完成技术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1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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