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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8日 文章作者: 浏览:

校办〔20078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科技项目计划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以及其他有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学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学校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

2.本办法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拨款类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其它厅局以及马鞍山市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3.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规定为准。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4.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项目经费到账情况发放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本交项目负责人并建立相应的账户。

项目经费按比例提取各项管理费用。

国家级和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省自然基金和省社科基金)提取比例为:

学校:2%,科研处:2%,学院(系部):1%

其它纵向项目提取比例为:学校:3%,科研处:2%,学院(系部):3%

课题水电费(不含文科课题)暂按1%由科研处代扣。

5.由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学校自选课题和给予相关项目的配套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得提取人员经费。

6.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员经费: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可提取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提取的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10%。人员经费可以支付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劳务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接待费用等。人员费用中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2) 科研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研究生助研津贴(硕士生不超过300/月,博士生不超过500/月)、图书资料及印刷费、通讯费、固定资产占用费、设备使用与维护、各种计算、测试、分析及实验费,水、电、暖等费用。

(3) 实验材料及试制费:包括原材料(器件)、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标本采集加工及购置费,设计费,半成品、试产品的试验、安装费等。

(4) 仪器设备购置费。

(5) 实验室改装费。

(6) 某些作业性项目的少量施工费。

(7) 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8) 与本项目有关的赴国(境)外费用(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7.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项目经费的使用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使用经费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大额支出,使用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处审核,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8.严格规范科研经费的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科研项目批复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禁止借协作科研之名将项目经费挪做它用。

9.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组继续使用。课题组可提取余额的50%,且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的经费。属于个人收入的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10.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家财产,应严格遵守财务和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验收手续,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1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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