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2021〕6号
相关学院,行政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现对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学位〔2017〕8号)进行修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安徽工业大学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 号)的基本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 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业与学术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学业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其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平均成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
2.通过校学位办组织的(或学校认可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含毕业后一年内)。省外函授站学生经我校审批,可参加我校认可的当地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含毕业后一年内)。
3.已经通过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或全国自学考试英语(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日语))的学生,有效期自成绩取得到申请学位时不超过五年,可申请免考。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两门专业学位课成绩75分(含)以上。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2.取得毕业证书超过一年以上者;
3.受到考试作弊处理者;
4.有毕业设计(论文)抄袭或其它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 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办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校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2. 外校委托我校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条件,向校学位办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以及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各科课程和专业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由校学位办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核以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的认定。
3.申请推荐单位应根据校学位办规定,做好组织学位申请者参加校学位外语统考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外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需在校学位办指导下进行。答辩通过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一并汇总分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办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按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学校交纳学位课程考试费、评审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21级起开始执行。2020级及以前的学生仍按校学位〔2017〕8 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会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及修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延期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教学研究栏目建设及稿件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